• 重庆专业的海事海商律师事务所 海商海事赔偿

    重庆专业的海事海商律师事务所 海商海事赔偿

  • 2020-05-09 18:08 54
  • 产品价格: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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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静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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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描述
    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一、概念:
    单独海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直接造成的船货损害及费用支出。
    如船舶触礁导致船底损坏,是牺牲,修船费是费用支出;或通风筒因大风浪关闭致使需要通风的货物受损等。这类损失由受损方自负或责任方负责。
    船舶在航行中发生了火灾、车叶失落等意外事故,如不及时采取特殊措施,船舶和所载的货物就有灭失;或者已经受到的损失势将扩大至全损的危险,为了避免船货面临的共同危险,不惜使货物遭受水损而尽力引水灌舱灭火,或者呼请拖轮将失控船拖带至安全港。
    这种为了船货共同安全,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称为共同海损。
    二、法律规定:
    海商法第193条:“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为了共同安全而采取措施就是“共同海损措施”,如为脱浅而抛弃货物、请求救助等都会产生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支出,正由于有这种牺牲与支出,使其余船舶和货物等财产获得了安全,因此,这些损失应该由全体受益方分摊。
    因此,共同海损法律制度是由共同海损措施、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共同海损分摊这三部分组成。

    对第(八)种旅客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海事法院在实体部分分别案情而适用《民法通则》百零六条、百一十一条、百一十二条、百一十三条、百一十四条、百一十九条、百二十三条、百三十一条、百三十二条,《*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百一十四条、百一十五条、百一十八条,《*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百零七条、百一十二条、百一十三条款、百二十五条、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认定承运人有违反旅客运输合同的约定或国际海运旅客惯例、法律规定,是承运人过错行为造成旅客人身伤残或死亡而依法应当赔偿;在确认赔偿项目、范围、具体数额时又分别就承运人是否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而适用《海商法》第二百零一条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参照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处理办法》)规定旅客人身伤残或死亡赔偿的范围的计算标准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的公安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颁布的当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计算赔偿总额而判令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在法院颁布施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法释(2001)7号”)及“法释(2003)20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法释(2003)20号”)两个司法解释后,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旅客人身遭受伤残、死亡后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并且增加了非财产上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再适用颁布施行的《处理办法》及不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公安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颁布的当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确定赔偿项目、范围、计算方法、计算标准,使海事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有法可依,案件审理凸显以人为本的精神。

    海事法院确定的案由基本上是“海(水)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理由是法院“法发(2000)26号”《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试行〉》(下称“法发〈2000〉26号”)中只有此法定案由,不能确定为其他案由。加之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规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严格禁止法官或除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的自行确定案由,若有自行确定案由(指不依“法发(2000)26号”规定案由),二审可能以错案发回重审或径行改判,法官或合议庭将可能按法院颁布实施的《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直至开除法官队伍,所以只能定“海(水)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

    服务范围:海事领域:船舶碰撞、触碰及搁浅;海事保全、强制令、海事担保;共同和单独海损;船舶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海难救助、强制打捞;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海商领域:船舶建造、修理、买卖及租赁;船舶保险、货物保险、运费保险、其他保险;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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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是*人民共和国**部批准组建的中国**家亦为一一家集团性律师事务所,2011年3月较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由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发起设立,并在**部登记注册。前述三家事务所均成立于1992年及1993年间,至今已有逾二十五年的执业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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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是*人民共和国**部批准组建的中国**家亦为一一家集团性律师事务所,2011年3月较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由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发起设立,并在**部登记注册。前述三家事务所均成立于1992年及1993年间,至今已有逾二十五年的执业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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