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指南》
八、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接收方式:网上接收、窗口接收。
1.网上接收
电子版备案资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接收。境内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指南附件1的规定办理备案系统用户名注册,领取备案系统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后,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上办事”栏目,通过“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平台提交电子备案资料,并根据预约时间到资料接收窗口递交纸质版备案资料。
2.窗口接收
境内责任人注册地辽宁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纸质备案资料由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收。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方式
(一)**备案
境内责任人按本《指南》*七条要求,通过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在线申请并上传资料。电子版资料填报上传完成后,系统在线预约递交纸质版资料时间,预约日期一经确定,不得修改。境内责任人根据预约时间,持与电子版一致的纸质版资料及委托书(格式详见本指南附件2)等资料至资料接收窗口办理备案。收到产品备案资料(含纸质及电子版资料)后,监管部门对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资料是否完整、备案资料是否符合规定形式以及电子版与纸质版是否一致等方面进行核对。经核对,符合要求的,当场接收备案资料,给予《备案材料接收回执》,予以备案,系统将自动生成电子版备案信息凭证,供境内责任人自行下载、打印;不符合要求的,给予《备案材料不予接收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备案变更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变更信息,需在备案系统中提交变更申请,监管部门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改变产品配方的应按新产品备案。
(三)备案补报
已备案产品,拟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进口的,在备案系统中补充填报进口口岸和收货人等相关信息。
(四)备案注销
已备案产品拟不再进口的,在备案系统中申请注销产品备案信
息,监管部门对备案注销申请进行审核确认。
(五)备案后检查
辽宁省药品监管部门在产品备案后,组织开展对备案资料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检验项目、安全性风险评估等是否符合安全性相关要求,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根据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境内责任人在30日内一次性补充提交相关资料;发现依据现有资料无法判断产品安全性的,告知境内责任人补充提交相关资料,在确认备案资料符合要求前暂停进口及销售该产品;发现存在违法情形或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依法查处,并对相关产品进行责令下架、召回处理。备案后检查完成后,检查结果将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向社会公示。
十一、办结时限
备案资料(含纸质及电子版资料)符合要求的即可予以备案。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备案项目不收费。
十三、备案结果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网上提交备案资料、办事窗口提交纸质资料,符合备案要求后,备案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备案信息凭证,可自行下载、打印。
办理上海化妆品进口手续不是直接向SFDA提交,而是要先做检测,检测合格才能向SFDA提交申请。
《辽宁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指南》
2.申请材料一般要求
(1)境内责任人申请产品备案之前,应当按照本服务指南附件1相关要求申请办理备案管理系统用户名称注册,领取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后,在备案系统提交电子版备案资料。(备案系统用户名称注册详见本指南附件1)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提交电子版资料1份、纸质版资料原件1份。其中电子版资料通过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填报上传,纸质版资料递交至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接收窗口,并须符合下列要求:
(1)纸质版资料应与电子版资料一致。
(2)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备案资料原件应由境内责任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3)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4)产品电子版资料按照备案管理系统相关要求(可在备案管理系统上查阅)提交。其中,电子版资料除在线填报内容外,均为纸质版资料扫描件,扫描格式:PDF,扫描模式:彩色,每项资料作为一个单独的PDF文件上传,需确保电子版资料所有图文内容清晰可识,盖章清晰完整。纸质版资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按上传的电子版资料顺序排列,使用明显区分标志并标明资料顺序号,装订成册。
(5)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6)备案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7)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名称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8)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的证明、委托加工协议等证明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这些产品如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可使用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这些产品如不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
(9)终止申报后再次申报的,还应说明终止申报及再次申报的理由;不予备案后再次申报的,应提交不予备案决定书复印件,并说明再次申报的理由,同时还应提交不予备案原因是否涉及产品安全性的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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