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一)合同履行中如果出现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来处理问题,这样有利于我方收集到有利的证据。一旦双方起了冲突和争执,对方往往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从而使事情陷入僵局。
(二)遇到法定条件或者合作方违约可能损害我方利益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方法来保护我方的权益。
1、中止履行的条件:《合同法》第68条规定:“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对于分批送货、分批付款方式,如果对方某批货款没有如期支付时应予以充分重视,如果继续送货,可能会受到更大的损失。当然,是否中止履行合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同时,中止履行合同还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上述情形之一,否则不能轻举妄动。
2、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上是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要注意该的行使也要遵循《合同法》的规定,否则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比如要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要在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期间或者合理的时间内发出通知等等。
5.2流程条款审查
5.2.1流程条款的审查事项包括对鉴于条款、交付条款、支付条款、通知送达条款、生效条款、附件的审查。
5.2.2流程审查的审查目标为确保约定的资源和信息在合同、各级社会规范构建的路径中高效流转。为实现流程审查的目标,主要审查的要素为交易模式、流转路径、交易环节、交易成本和交易节奏等。
5.2.3流程各要素的审查的标准为:
(1)模式可行:选择的交易模式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能够承载约定资源和信息并完成顺利流转;
(2)路径通畅:有关流程条款的约定是否有效,与各级社会规范体系是否兼容;
(3)环节简单:流程涉及的环节是否必要,操作是否简便;
(4)成本经济:资源和信息流转所需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配置是否合理;
(5)节奏可控:支付条件和交付条件的设计是否可行合理,设置的不同资源流转顺序是否有利于风险控制。
5.2.4鉴于条款重点审查其是否具备承上启下的功能,即是否明确了上次交易为本次交易创造的条件,以及本次交易为客户的下一交易创造的条件。
5.2.5交付条款重点审查是否明确了标的物的物理现状和现状,交易完成后标的物的理想物理状态和理想状态,完成标的物占有转移和权属变更所需的场景是否完整且顺畅,要素控制是否完整明确,以及是否满足本指引第5.2.3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5.2.6支付条款重点审查是否明确了支付条件、收款人信息、收款账户信息、付款人信息、付款账户信息及本指引第5.2.3条规定的其他要素。
5.2.7通知送达条款重点审查是否明确了适用的文件范围、指定的发件人信息、文件发送方式、指定的收件人信息、文件接收方式、回复方式和期限以及本指引第5.2.3条规定的其他要素。
5.2.8生效条款重点审查所附条件是否有效,是否可行和准确。
5.2.9附件重点审查链接是否正确和完整。对附件的审查标准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进行。
5.3保障条款审查
5.3.1保障条款的审查包括对承诺保证条款、担保条款、替代方案、违约救济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的审查。
5.3.2保障条款的审查目标是保证在交易遇到障碍时交易当事人能够主动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客户的下一场景不受到影响。
5.3.3承诺保证条款主要审查有关涉及客户下一场景的重要事项是否全部被交易相对方的承诺保证涵盖,提供的救济补偿措施是否可行和有效。
5.3.4担保条款主要审查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以及是否明确了担保债权范围、担保类型、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担保期限等。
5.3.5审查在交易相对方出现违约情形时除了违约救济、解除救济之外,是否设定了商业上的替代方案,在违约救济、解除救济无法满足下一场景需要时,是否能够及时启动替代方案,以保护客户的下一场景。
5.3.6审查违约条款是否具备影响交易当事人决策的功能,保证交易各方当事人在遇到分歧或交易障碍时选择履行合同和保成交易能够实现各方利润化,充分激励交易各方积极修正违约行为以推动客户下一场景实现。
5.3.7审查违约条款时应当审查违约金标准或计算方式是否明确有效,违约金标准是否低于同行业的融资成本;审查选择违约是否有利可图,是否可以通过违约行为获得法律外的商业利益;审查交易相对方自行修正违约行为的期限设置是否合理,是否预留足够时间寻求或启动替代方案;审查在违约状态持续一定的期限后,是否可以有权及时启动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的救济措施,避免盲目等待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5.3.8解除合同条款主要审查解除合同的适用条件是否明确,解除合同的后果设定是否明确有效,以及是否约定了对解除行为提出异议的期限。
5.3.9不可抗力条款主要审查不可抗力的界定标准是否明确,是否约定了有效的替代方案或损失分担方案。
5.3.10争议解决条款主要审查是否明确选择了争议解决的程序、方式及适用的法律和规则;审查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否适用所审查的交易类型或客户的市场角色,是否有利于商业秘密、商业信誉的保护;选择的管辖法院或确定管辖法院的方式是否明确有效;审查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否有利于客户统一和集中管理以及有效控制争议解决成本和风险。
8合同的文字、结构和体例
合同的实体内容审查结束后,还需要对合同文字及整体架构、体例进行审查。
一是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检查合同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号,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调整易产生歧义的字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二是审查合同结构的是否合理。合同结构是指合同各个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和搭配形式。在要点二中已叙述,合同通常由首部、正文及签署部分三部分组成。此处着重讲正文部分的结构。完整的合同正文部分应当包括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及终止、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方式、法律适用、保密、放弃、转让、继承者和受让人、修订、可分割性、未尽事宜、通知、合同正副本份数、附件等条款。正文部分内容繁多,且无固定模式,如何编排,取决于律师个人习惯、经验等等。笔者认为,合同各方的和义务是合同正文内容的重中之重,以各方和义务为中心编排合同其它内容,此种结构比较合理。通常做法是:在对合同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等合同必备条款进行叙述后,采取专章的形式对各方与义务进行界定,然后就是各方的保证和承诺,紧接着就是违约责任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其他条款统统放在合同后半段叙述。这样做有三个好处,一是重点突出,二是便于叙述,三是能够保证合同整体框架的协调。
三是注意合同体例的适用性。合同体例是指合同简繁及合同各条内容排列形式。有的合同方方面面的内容都要涉及,有的合同力求简要;有的合同采取“章”、“条”、“款”、“项”的形式,有的合同只有“条”、“款”、“项”,有的合同干脆就按“一、二、三……”顺序排列。合同体例既要视当事人要求而定,又要与合同所涉事项、金额、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相一致,不能千篇一律。
9承认并接受律师的作用是有限的
合同双方的市场地位决定了合同地位,律师的作用只有在合同双方地位相当的情况下方能得到充分地发挥。
如果客户处于市场强势,律师应尽可能要用好这种市场强势,把合同条款设定的更加严密,以减少可能的风险。并且,在合同签订前后,双方的合同地位可能发生扭转,因此在签约前约定严密的合同条款,对日后解决纠纷总体是有利的。
如果客户处于市场弱势,除了尽可能为客户谋求公平外,律师也要明白,很多事情并非律师的能力所能决定。当客户必须去签订一份不平等合约时,分析其中的各项风险并使客户明了,就是律师重要的工作。毕竟审查合同的终目的是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促成交易,有些风险不可避免,律师只能就不利条款及风险尽到提示义务,而是否接受该条款,应由公司决策层在风险与利润之间权衡决定。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