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财产损害法律咨询代理人 律师咨询 一对一服务

    青岛财产损害法律咨询代理人 律师咨询 一对一服务

  • 2019-12-25 03:06 12
  • 产品价格:500.00
  • 发货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南口街道包装说明: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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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编号:50818533公司编号:4227835
  • 段贵成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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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描述
    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列雇员和其雇主为共同被告。
    按《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支付令的申请条件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2.《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二十九条: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六)收到申请书的法院有管辖权;(七)债权人未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基层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支付令申请书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2.《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二十八条: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法院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3.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号)第三条: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补正期间不计入民事诉讼法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期限。

    合同解除的法律制度
    《合同法》第93条至第97条对合同解除作了系统的规定,完善了我国合同解除的基本法律制度。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法定解除是解除的条件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当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而法定解除则体现了法律的干预,没有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是无权解除合同的。法定解除制度是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核心。《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合同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当事人的合同法定解除权,在法院的上述《解释》中具体体现为发包人的解除权与承包人的解除权,即《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一般都耗资巨大,解除合同对双方来说,均无益处,所以,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并不希望解除合同。而且,建设工程往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影响深远,所以,应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严格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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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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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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