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证据上擅自涂改、添加内容
汪某向陈某出借款项10万元,由胡某、方某提供担保。陈某、胡某、方某在《借款担保协议》上签字确认,但各方对于借款的借期、利息未予以书面约定。后陈某、胡某、方某未归还借款,汪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为明确借期和利息,汪某擅自在《借款担保协议》上添加内容,在借款时间一栏添加“3个月,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在借款利息一栏添加“2%(每月贰万元)”。陈某、胡某、方某对《借款担保协议》上汪某自行添加的内容均提出了异议。
庐法院查明该事实后,认为汪某在证据上擅自添加内容,妨碍案件审理,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判决驳回汪某的相应诉讼请求,并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
连带共同保证中,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无权向免除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追偿,但其担保责任应相应减轻
本案要旨:连带共同保证中,债权人免除部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其他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无权向该部分保证人追偿。相应地,其他保证人应在该部分保证人内部应承担保证份额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民间资本在经济发达地区相对活跃,资金拆借活动有时呈现规模化、组织化等特点。在借款过程中,当事人应特别注意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警惕可能陷入“套路贷”的泥潭,特别要对预扣利息、变相高利、借款协议未注明借款人等情况多加留意,借款协议签订时应尽可能要求制作并留存副本,以便出现纠纷时进行比对,还款时应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条或代收凭证。对于已经发生的侵犯权益的行为,包括可能涉黑涉恶的非法催讨行为,应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有犯罪嫌疑的,亦应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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