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感染疾病医疗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要旨:对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赔偿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进行了规定。该规定可视为输血感染疾病的医疗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患者知情同意的认定
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是患者从医生处获知有关疾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以及每一治疗方案的利弊后果这三方面的信息。因此知情同意书及手术同意书中应对上述信息有所体现。
医院违背患者意愿实施手术,虽然挽救了患者生命,但患者有权要求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要旨: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违背患者意愿的医疗手术,虽然医疗机构的行为挽救了患者的生命,符合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但医疗机构的此种行为未经患者同意,侵害了患者的身体权或知情同意权,患者要求医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中,患者能获得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同时满足以下要件:(1)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或者输入血液不合格;(2)患者有人身损害的事实。这里有必要说明的是,本司法解释标题就将损害赔偿限定在医疗领域,故相应地,损害也一般为患者的人身损害,而不包括财产损害;(3)医疗产品缺陷或不合格血液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低率患者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可借鉴存活机会丧失理论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代替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要旨:在低率患者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患者依照传统因果关系理论难以证明其损害与医疗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极小。为平衡医方和患方利益,在此类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可借鉴存活机会丧失理论,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代替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对医方和患方的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并将期待适当治疗利益作为赔偿对象,以比例因果关系原则为基础,由法官酌定赔偿数额。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死亡患者近亲属有权提起死亡赔偿金请求之诉
本案要旨:受害人因加害人的民事过错行为致死,近亲属将不能获取其未来创造的物质利益,而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就是对这部分财产损失的赔偿。医院对患者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致使患者死亡,具有民事过错行为侵害生命权的一般法律特征,同样会对近亲属造成这种物质利益损失,侵权人应当就此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宜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为由驳回原告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医院应承担医疗过错致患者二次医疗的费用
本案要旨:医疗机构的过错导致患者必须施行第二次手术进行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就其对患者造成的因次医疗不当所产生的扩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不能排除医疗机构过错对损害后果影响时,应认定二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要旨:医疗损害鉴定对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主要考虑的是医疗过错行为是否“必然”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法院在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当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时,对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与患者受到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应局限于医疗损害鉴定书的认定;在不能排除医疗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影响的情况下,应认定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并酌情判处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某医院对病理切片的描述存在不充分之处,虽然根据病理切片尚不能确诊都某为恶性黑色素,但医方应建议都某定期复查,这种排除可能性的检查主要在于提请患者注意异常情况,故医方的主要过错在于其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延误对患者恶性黑色素的诊断及治疗,该项过错与都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而患者都某自身疾病的早期起病隐匿,恶性度高,发展快,这种高度注意义务的违反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参与度较低。故法院依据司法鉴定书所给出的责任程度并结合本案案情,认定某医院对都某的相关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问题如何处理?
《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对我国外派劳务人员发生伤残、死亡事故的善后处理问题,应参照《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规定的原则处理。具体意见如下:
(1)外派劳务人员伤残或死亡属于国外有关方面造成的,外派单位应积极索赔,不应为外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外方付给的赔偿金,原则上应归当事人或其家属所有。但单位已垫付的诉讼费(包括索赔支出的费用)、医疗费、护理费、治疗期间工资以及事故善后处理等费用,应从国外赔偿金中扣还。
(2)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亡后,应按照因亡对待。国外赔偿金与国内保险待遇相重复的费用可酌情扣发。但国外赔偿金中的精神损失赔偿不作为重复待遇计算。
(3)国外没有赔偿金的,按国内保险待遇处理,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