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责任主体的认定
7.【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时未明确其身份,法院可认定系其个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
8.【空白收据与借款责任】
单位有关人员基于损害国家利益的意图向外提供盖有单位财务印章的空白收据是无效行为,但不能因此免除该单位对第三人应承担的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
9.【夫妻个人借款的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数额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未能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借款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可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
10.【借款债权的继承】
出借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有权向借款人主张债权
6、债权转让通知
①通知的形式
公告、邮寄、公证送达、上门、债务人签字。
通知涉及到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一是通知是对债务人生效的必要条件,二是会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通知的方式是否合法很重要。
对于金融机构和有牌照的AMC来说,如果债务人失联,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但对于没有牌照的AMC收购债权再转让,如果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就有待商榷了。
实务中,债权转让必然会进行债权转让变更,如果债务人失联,法院会对债权转让变更的裁定书进行公告,小博认为该公告能够达到通知和时效中断的效力。
②需要在何种级别的媒体上发公告通知?
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比如在山东,可以发在山东法制报等。
③公告是以债权人发布,还是债权受让人名义发布?
实务中多数是联合。
④是否要通知到所有债务人? 是。包括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
7、债权转让是否需要取得债务人同意?是否需要取得担保人同意?
不需要。
8、债权转让后,担保人的担保范围有何变化?
没有变化。按照原担保范围承担担保责任。
9、本金转让时,利息是否随之转让?
利息是法定孳息,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应随着本金转让而转让。
10、额抵押的债权能否转让?
可以,但主债权需确定。
11、债权转让从规模上可分为?
批量转让和零星转让。
银行金融债权转让解析之④:批量转让认定标准变化对不良资产转让的影响
上述文章主要介绍批量转让,批量转让之外的就是零星转让。
是否批零或零星是针对金融债权来说,普通债权没有限制。
12、哪些人不能购买金融债权?
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参与资产处置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关联人或者相关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相关关联人的直系亲属。
提供土地一方的出资部分因容积率增加而增值,可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分配比例请求分配新增面积部分或以现金方式补足面积差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又签订多份补充协议修改原合同约定的,只要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均应认定为有效
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但土地登记未注销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仍然是土地登记档案中记载的人
7.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认定,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与申请益相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以保持它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保全证据分为诉讼保全和非诉讼保全,公证机构办理的保全证据主要是非诉讼的保全证据,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办理诉讼中的保全证据。
保全证据公证所保全的对象,主要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以及行为过程等,实践当中所保全的证据往往是上述类别的综合体。保全证据需要公证机构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方法将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利用特定的载体和媒介(例如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纸张等)加以固定,使其在以后得以客观和真实再现。根据不同的证据种类,公证机构会采取不同的保全手段和措施,例如,对物证、书证的保全,就可以采用拍照、录像、封存、堪验等方式;对言词类证据的保全,就可以采用录音、录像、书面记录等方式;对行为过程的保全,就可以采用录像、拍照等方式。
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
为了更好的保护贵司与债权受让人的权益,建议用公证方式对文书送达进行保全。
(二)通知的内容
《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规定到:
“21.债权转让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该债权的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断的法律后果。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通知”内容包括向债务人主张的意思表示,或“通知”上写明要求债务人向债权受让人偿还债务内容的,或债权让与人、债权受让人同时在“通知”上签字盖章,应该认定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同时,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法律后果。
问题解答21.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对债务人不产生约束力,自然不发生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在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是否发生中断,要根据“通知”的具体内容来判断。这也是从加强债权,同时保护债务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进行利益平衡的。”
根据上述规定,通知的内容既可以仅仅是将债权转让的事项告知债务人,该通知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如果通知的内容还包括向债务人主张的意思表示,或者“通知”上写明要求债务人向债权受让人偿还债务内容,或者债权让与人、债权受让人同时在“通知”上签字盖章,则通知可以发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以便贵司或债权受让人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债务人对债权受让人受让的债权确认后,不得再就该债权提出异议。
上海市高级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沪高法民二[2006]13号)
(七)、债权让与人、受让人与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合同中对转让的债权金额予以确认,债权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对该债权金额予以否认的,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债权转让合同中对转让的债权金额予以确认,债务人在嗣后予以否认的,如无充分的证据或理由,债务人不能其在三方协议中对债权金额的确认。因此,对债务人就债权金额提出的异议,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诉讼时效中断。
《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未通知债务人,后债权人又接受了债务人的还款,第三人可否主张债权人构成不当得利?
《武汉**有限公司诉中国**支行债权转让纠纷抗诉案》湖北省高级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中的三份债权转让协议,份和第三份转让协议成立且有效;第二份转让协议,因受让人农行安陆支行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而失去效力。农行安陆支行在将本案所涉及的78万元债权转让给长城公司汉办后,仍接受福兴公司的履行,应属不当得利。宝捷公司受让本案所涉及的78万元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宝捷公司在要求原债务人福兴公司履行债务时,发现农行安陆支行此前已接受福兴公司的履行,有权要求农行安陆支行返还78万元本息。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
应根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与履行情况综合认定合同之债的义务关系
合同无效后在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的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可以作为合同转让的标的
采矿权租赁合同未经批准,法院应认定合同未生效,但合同约定的报批条款依然有效
2、借条中记载的出借人难以直接确定的,如何推定债权人?
《规定》第二条,“谁持有原件的,推定为债权人。”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院经过实体审查发现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不是本案实体请求的当事人时,应该裁定驳回起诉。
3、借据上写明的出借人为2人以上,其中一人向法院起诉的,应如何处理?
王法官认为应该分三种情况讨论:
A、如果是按份之债,如:一张借据上写了,甲出借多少,乙出借多少,然后只有乙一个人起诉借款人丙,法院不应该追加甲为共同原告;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六条规定,债权人2人以上的属于按份之债,每个债权人都可以在自己的债权内享有(包括起诉或者不起诉的),这些债权人全部都起诉也仅为普通的共同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八十六条的实体规定,如若强行追加甲为原告,既违背了实体规定也违背了程序法的规定。
B、如果是连带之债,则法院不得通知连带债权人参加诉讼;因为《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为2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的,每一个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全部的债务。
C、如果是不可分之债,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各自分别的财产之外,一律要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债权是不可分之债,法院应当通知另一债权人参加诉讼,必须两个主体作为案件的主体参加诉讼。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