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犯分为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如果行为主体不具有特殊的身份,则就不构成犯罪。如果具有特殊身份,则构成相应的犯罪。例如刑讯逼供罪,行为主体为**工作人员,如果行为主体不是**工作人员,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的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特殊身份,犯罪也成立。如果具有特殊身份,则应从重或者从轻处罚。例如诬告陷害罪。行为主体具有地区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就会从重处罚。虽然地区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不是构成要件要素,但却是从重处罚根据。 刑法之所以规定将特殊身份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要是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1、有些犯罪只能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实施;2、有些行为只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实施,其法益侵犯性才能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3、为了保护法益,将某些犯罪作为加重类型,而规定特殊身份;4,、有些不作为性质的犯罪,由于相关法律只是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义务,故只有具有有该特殊身份的人不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才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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