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志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这一定义实际上是自然行为论、有意行为论与社会行为论的结合。 一、有体性。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包括消较活动和积极活动。 二、有意性。行为是基于人的意志而实施的,或者说是意志的外在表现,这是行为的主观要素。 三、有害性。行为**是客观上侵害法益的行为,这是行为的实质要素。构成要件所规定的行为,都是侵犯法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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