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拍买成功后嫌贵了,解除合同要赔偿差价损失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要。拍卖法明确规定买受人违约不买的,没收保证金后不足以弥补卖家损失的,买家要赔偿卖家两次拍卖的差价损失。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认为没收保证金和索赔违约金只能选一个,二审法院认为应没收保证金再赔偿两次拍卖的差价损失。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保证金已具有竞买人违约金的性质,拍卖公司仅能从承担违约责任和补足拍卖价款差额两项请求中择一向拍买公司主张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从拍卖保证金的目的来看,其一方面具有填补损失的功能;另一方面也有维护拍卖秩序的内在需求。原买受人悔拍、逾期未交付价款不仅违反了拍卖秩序,而且对委托拍卖方的权益也造成了重大影响,原买受人理应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在预交保证金无法弥补重新拍卖价差损失的情况下,竞买人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由原买受人承担,从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原买受人予以补足的做法符合违约损害赔偿的目的,使委托拍卖方的利益达到如同合同履行后应达到的状态,委托拍卖方因悔拍所受到的损失得到有效的赔偿。因此,拍卖公司上诉要求拍买公司补足两次拍卖成交价款差额,符合《*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拍卖公司自愿在价差中扣除500000元保证金,请求支付剩余的2393200元价差,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拍买公司应否向拍卖公司支付两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及利息的问题。根据《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之规定,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拍卖成交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本案中,案涉拍卖标的“拍卖公司2019年第六批报废物资,标一、棋杆仓报废物资”的第一次拍卖成交价为1520万元,第二次拍卖成交价为12306800元,低于第一次拍卖成交价,第一次拍卖成交价与第二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为2893200元。因此,无论是依据《*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还是拍买公司自己签署的《拍卖规则及注意事项》,拍买公司均应支付两次拍卖价款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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