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收取高额服务费的贷款服务合同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有效。单如果服务费收取过高的话,法院可以调整降低。如下面这个案件,借款人主张协助贷款的服务合同无效,法院就认定有效。但服务费金额过高,判决从
53万降到20万。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方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主张涉案《贷款前置利息合同》无效,理应承担举证责任。
从《贷款前置利息合同》内容来看,合同约定,李某某为蔡某某向银行的贷款提供服务,蔡某某须承担利息、评估费、公证费、融资费、监管费、担保费外,还要承担十年前置利息,合同对该十年前置利息明确实际是居间服务费,可见该合同实际为服务合同。现李某某已实际为蔡某某案涉向某银行的贷款提供服务,蔡某某向某银行的贷款已获批准并实际发放,李某某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蔡某某理应支付合理服务报酬。在该合同订立过程中,并不存在蔡某某被胁迫或被欺诈的情形,蔡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合同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对于蔡某某主张要求确认涉案《贷款前置利息合同》无效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涉案贷款本金是650万元,蔡某某实际收到5961800元款项,其余538200元被李某某以扣取十年前置利息即服务费为由扣留,该服务费相对总贷款本金占比高达近10%。李某某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在涉案贷款审批申请中实际所提供的具体服务,不能证实其提供的服务与538200元服务费对等,李某某扣取538200元作为服务费有违公平原则,但是鉴于李某某为蔡某某的涉案贷款的确提供了服务,综合考量服务内容及已办理的贷款方案成本,本院酌情调整服务费为20万元,其余338200元李某某理应退还。对于蔡某某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酌情按照涉案贷款利率标准即年利率6.86%标准,以3382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5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蔡某某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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