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体系认证深圳汉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经广东省深圳市工商局批准并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综合管理咨询公司。公司具有丰富的培训咨询人才资源并组建了各个管理模块的培训咨询团队,致力于通过培训或咨询帮助企业解决管理困惑,如:体系认证培训与咨询、社会责任验厂培训与咨询、质量管理培训与咨询、现场管理培训与咨询,精益生产项目辅导、企业管理诊断等。公司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着眼于未来”的宗旨,为选择了我们公司的客户提供从未来需求考虑的符合企业实际的培训咨询方案。
1 目的
对公司的重大危险因素和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运行与活动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其符合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指标的要求,以实现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的不断改进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的控制。
3 职责
3.1管理者代表:负责监督管理全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运行。
3.2质安部:负责监督管理公司各部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运行。
3.3工程部:负责监督管理工程项目施工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运行,制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工程项目施工时应考虑如何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危害、环境影响和资源浪费。
3.4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危险因素的辨识与危险评价工作及环境因素识别和环境影响评价。
4工作程序
4.1运行控制
公司在日常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中,对与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因素相关的运行与活动进行重点控制,并明确控制的要求,具体参考《文明施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
4.1.1工程施工时应考虑防止事件、职业病的发生、尽量使用清洁生产和减少资源消耗,在施工前,需对原材料的使用或施工工艺可能引起的职业危害影响和环境影响进行评审;提倡采用无害化/无污染的工艺技术,提倡使用无毒害的环保材料并减少其用量。
4.1.2项目部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件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具体参考《设备管理程序》,并要求操作员工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4.1.3施工中如有易燃易爆物品,则应严格控制其贮存和使用,要防止直接倾倒、泄漏等异常现象的发生。
4.1.4焊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注意相关防火和防爆炸事项,并防止弧光伤人和粉尘的伤害,在操作过程中注意使用防护用品。
4.1.5对于施工过程中有危险的操作,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手套、防护镜(防电焊产生的强光等)等,并按规定的周期更换。
4.1.6对于出现设备上油品跑、冒、滴、漏的情况,发现者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其继续泄漏,通知相关人员修理,并用废布等擦净地上的油品;擦油布和油品的废弃不得乱扔乱倒,应放置在的地点,待累积到一定数量时再寻找有的单位处理。
4.1.7对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的管理,应在施工前由相关部门到当地环保局进行排污申报,并缴纳排污费。
认证项目的实施
1.乙方按认证程序对甲方进行认证审核,在确认管理体系符合合同约定的审核依据后,为甲方办理认证注册,颁发或换发认证证书。新认证或再认证的证书有效期自颁发之日起3年。
2.甲方在乙方《审核计划》上的签字作为对合同履行的确认。
3.现场审核应在甲方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处于正常运行期间进行,其中:
3.1初审:申请前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不少于3个月,包括:
3.1.1 体系文件审查;
3.1.2 现场审核(初次认证通常分为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
3.1.3做出认证决定,批准注册,颁发认证证书。
3.2监督审核:次监督审核在初审第二阶段审核后起第10-11个月内进行,晚不得超过第12个月;第二次监督审核应在第二阶段审核后起24个月内进行,且两次监督审核间隔时间不超过12个月。如甲方未按期接受乙方的监督审核,乙方将暂停甲方使用认证证书及标识。
3.3再认证:在认证证书三年有效期期满前进行,甲方应至少在认证证书到期前3个月按照本合同要求提出申请、缴纳认证费用,甲方应确保符合认证条件,以确保完成认证批准。因甲方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导致认证无法批准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未按期接受乙方的再认证审核,乙方将暂停甲方使用认证证书及标识。
编制《运行策划和控制程序》,由生产部及行政部负责确定那些与已辨识的、需实施必要控制措施的危险源相关的运行和活动,以管理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包括变更管理;实施并保持:
a) 适合公司及公司活动的运行控制措施,并把这些运行控制措施纳入公司总体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之中;
b) 与采购的货物、设备和服务相关的控制措施;
c) 与进入工作场所的承包方和访问者相关的控制措施;
d) 形成文件程序,以避免因其缺乏而可能偏离三标一体化管理方针和目标;
e) 规定的运行准则,以避免因其缺乏而可能偏离三标一体化管理方针和目标
1.目的
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并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在管理、服务和储存、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影响环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3.定义
无
4.职责
4.1管理代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
4.2部门主管及时通知或报告管辖范围内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各类事故;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故调查或如实反映事故情况,协助事故调查。
4.3推行小组参与事故调查;制定、修订本程序,协助人力资源部组织员工学习、培训并熟悉本程序;建立事故档案,综合统计各类事故。
4.4员工代表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维护员工正当利益。
4.5员工及时如实逐级通知或报告发生的各类事故,协助事故调查。
事故处理
5.5.1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按照《纠正及预防措施控制程序》,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训。
5.5.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的责任
a)因未研究解决存在不安全隐患而造成事故的;
b)因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或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即上岗作业,造成事故的;
d)因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e)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5.5.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a)因指挥或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因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c)因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擅自启动设备,造成事故的;
d)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损失的;
e)未按本制度及时报告事故的。
5.5.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a)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b)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c)事故发生后,因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事故的;
d)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e)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5.5.5对事故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撤职、留厂察看、辞退或开除等行政处分,可并处经济处罚。
5.5.6事故责任者触犯法律的交由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7对于比较严重的事故,公司EHS推行小组要发布通告,以便广大员工吸取教训。
5.5.8 事故处理结果及相应记录交EHS推行小组汇总保存,建立事故档案
1、监督各科室认真做好对新进人员(包括实习生、代培生、民工等)各类安全教育,考核工作。
2、把作业绩纳入到对平时晋升,职工晋升和奖励的考核内容中。
3、按规定,从质量和数量上保证各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4、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5、认真落实国家、地方有关劳动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严格执行有关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制度的落实对责任人的追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