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目的
• 澄清欧盟市场上的经济运营商的定义和义务,制造商和进口商相关的义务
• 明确制造商在产品的符合性评估活动中承担责任
• 更全面的措施追溯产品的供应链,加强市场活动,禁止不合格产品或有风险
的产品在欧盟市场上流通
CE认证指令 – 共31个指令
1 General Outline
制造商自我声明
说明产品满足所有的 ESRs.
说明满足所有的指令要求 在产品或铭牌上加贴CE标志
通过在欧盟的制造商或代理机构 授权机构的公告号
• 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如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 • 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
• 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退出市场。
• CE 标示必须标示在产品装置上,或是在包装上显示可按照一定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标志高度不能低于5mm
CE标志 General Outline
• CE标志的意义在于:用CE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 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Safety Requirements),并用以证实该产 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 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
如何成为公告机构
各指令根据产品类别的不同,对应不同的认证模式,
有时同类产品可以选择多种不同的模式进行认证。
公告机构认证模式的获取是基于协调标准的,见右图。
比如,模式A1、 A2的获得是基于ISO17025或者
ISO17020+ISO17025(涉及测试的情况下)或者
ISO17065+ISO17025(涉及测试的情况下)。
PS: 对于Inhouse-body(即制造商所在地的合格评定机构)同样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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