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体系认证1目的对组织应遵守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组织应遵守的其他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价。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对适用于本公司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的全部国家的环境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环境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及公司认可并自愿遵守的其他要求符合性的评价。3 职责质安部:负责识别、获得、更新、保存法律及其他要求,并向各部门负责人传达有关要求。各部门:负责人在本部门传达、贯彻和实施法律和其他要求。公司全体员工:有责任严格遵守法律和其他要求,报告不符合现象并与之斗争。4 工作程序4.1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收集、识别、传达、贯彻和实施控制参照《法律和其他要求控制程序》。4.2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评价4.2.1合规性的评价范围包括公司适用的**公约、国家法律、主管部门行政法规规定条例及相关方的要求等。4.2.2质安部负责组织各部门定期对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价,评价活动结合重要环境因素、重大危险源、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管理方案、环境指标等,评价的方式可采用会议、座谈、查记录等,由质安部负责保持评价记录。4.2.3 合规性评价还可以结合相关的主管部门的监督评审,例如环境检查、文明施工检查、安全检查等,由质安部负责保持评价的记录。4.2.4如有公司内存在的不符合情况,应定出一个时间表,分阶段进行纠正并根据外部变化及时补充、更新并由质安部负责对登记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保存。认证服务的范围2.1 认证类型: □认证(初次);□再认证;☑其他:如□ 转机构监督审核+范围变更 2.2 认证服务项目:甲方要求乙方按照以下标准及其版本,提供相应的认证服务。 GB/T19001-2016 / ISO9001:2015 标准(QMS) GB/T24001-2016 / ISO14001:2015 标准(EMS) ☑ISO 45001:2018 □ GB/T28001:2011 / OHSAS 18001:2007标准(OHSMS)□ 服务行业技术规范 ( ) (SER)□ 其他 ( )2.3 认证范围(以下为初定结果,终认证范围以乙方实施现场审核后的认证决定为准):1)认证范围:2)删减/不适用条款: ☑不适用; □适用: QMS: 2.4 审核区域与场所(实际生产/经营场所): 1)总部地址: 2)总公司/分公司/分厂/固定场所共 个,其中不在同一地点的现场有 个。 3)甲方正在实施的全部临时现场(指正在施工建设或勘测、设计、监理、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安装等多现场单位)共 处,请组织附上多现场清单或在建项目清单,如有虚假,责任由甲方和申请组织承担(本条仅适用于有临时场所的组织)。2.5公司总人数为 人,甲方各体系覆盖的员工总人数 人。2.6其它要求: 0 无;0有,具体要求为:编制《运行策划和控制程序》,由生产部及行政部负责确定那些与已辨识的、需实施必要控制措施的危险源相关的运行和活动,以管理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包括变更管理;实施并保持:a) 适合公司及公司活动的运行控制措施,并把这些运行控制措施纳入公司总体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之中;b) 与采购的货物、设备和服务相关的控制措施;c) 与进入工作场所的承包方和访问者相关的控制措施;d) 形成文件程序,以避免因其缺乏而可能偏离三标一体化管理方针和目标;e) 规定的运行准则,以避免因其缺乏而可能偏离三标一体化管理方针和目标评价的内容管理者代表定期组织体系推行小组评价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遵守情况,其内容包括:5.1.1适用法律法规A、国家或**性的法律法规B、省部级地方性的法律法规5.1.2其他要求A、与有关机构达成的协定B、与客户的协议C、行业标准、规则、规范及要求D、非法规性指南E、自愿性原则或业务规范F、自愿性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标准或产品承诺G、行业协会的要求H、本公司的要求或对公众的承诺5.1.3有关的许可和执照A、产品生产,环境,安全许可证B、营业执照事故处理5.5.1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按照《纠正及预防措施控制程序》,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训。5.5.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的责任a)因未研究解决存在不安全隐患而造成事故的;b)因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c)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或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即上岗作业,造成事故的;d)因设备**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e)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5.5.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a)因指挥或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b)因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c)因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擅自启动设备,造成事故的;d)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损失的;e)未按本制度及时报告事故的。5.5.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a)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b)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c)事故发生后,因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事故的;d)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e)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5.5.5对事故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撤职、留厂察看、辞退或开除等行政处分,可并处经济处罚。5.5.6事故责任者触犯法律的交由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5.7对于比较严重的事故,公司EHS推行小组要发布通告,以便广大员工吸取教训。5.5.8 事故处理结果及相应记录交EHS推行小组汇总保存,建立事故档案组织应如何确保实现持续改进?体系循环过程不断改进体系运行过程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