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体系认证深圳汉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经广东省深圳市工商局批准并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综合管理咨询公司。公司具有丰富的培训咨询人才资源并组建了各个管理模块的培训咨询团队,致力于通过培训或咨询帮助企业解决管理困惑,如:体系认证培训与咨询、社会责任验厂培训与咨询、质量管理培训与咨询、现场管理培训与咨询,精益生产项目辅导、企业管理诊断等。公司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着眼于未来”的宗旨,为选择了我们公司的客户提供从未来需求考虑的符合企业实际的培训咨询方案。
1目的
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件、事件和不符合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件、事件和不符合,尽可能快地开始事件、事件和不符合调查,做好事件报告、事件和不符合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和减少事件损失,特制订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事件、事件和不符合引起环境污染、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职业病时的事件、事件和不符合报告、调查与处理。
3 职责
3.1质安部:
负责各类事件、不符合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件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
3.2综合部:协助进行事件、不符合的调查。
3.3 产生事件的单位: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件,要根据本程序要求尽可能快地进行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并确保工作有效。
4工作程序
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守科学的原则。对不符合应分析原因,并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具体按《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进行控制。
4.1事件报告
事件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1.1事件发生后,负伤者或事件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调查负责人。
4.1.2项目部发生轻伤事件,应立即报告班组长、安全员、项目经理;发生重伤事件,应由项目经理在2小时内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发生伤亡事件,质安部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应在2小时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4.1.3重、特大事件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要求,开展求援工作,防止事件扩大。
4.1.4发生火灾事件后,应立即向消防中队报警;发生工程、设备、交通事件后,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尽快通知质安部和其他相关部门。
4.1.5当公司职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综合部应负责填写“职业病报告卡”,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司行政主管部门。
4.2事件调查
4.2.1轻伤事件及一般事件由项目部负责人负责调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并于三日内将调查报告报质安部。
4.2.2 重伤事件由公司副总经理或其人员组织生产、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
4.2.3废事件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的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件,应按《企业职亡事件、事件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调查。
4.2.4非伤亡的重大、特大事件由副总经理组织质安部及综合部等部门组成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10日内写出事件调查报告书。
4.2.5综合部负责组织职业病原因的调查工作,必要时成立调查组。对职业病的发病原因、病情、防范或应急措施等提出书面报告。报管理者代表、管理者或上级主管部门。
4.2.6事件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组长由公司管理者代表或其人员担任。
B.具有事件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C.范围应尽可能满足事件调查的需要。
4.2.7事件调查组的职责:
A.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B.确定事件责任者。
C.提出事件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D. 写出事件调查报告。
4.2.8事件单位应尽可能地为事件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件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认证服务的范围
2.1 认证类型: □认证(初次);
□再认证;
☑其他:如□ 转机构监督审核+范围变更
2.2 认证服务项目:
甲方要求乙方按照以下标准及其版本,提供相应的认证服务。
GB/T19001-2016 / ISO9001:2015 标准(QMS)
GB/T24001-2016 / ISO14001:2015 标准(EMS)
☑ISO 45001:2018 □ GB/T28001:2011 / OHSAS 18001:2007标准(OHSMS)
□ 服务行业技术规范 ( ) (SER)
□ 其他 ( )
2.3 认证范围(以下为初定结果,终认证范围以乙方实施现场审核后的认证决定为准):
1)认证范围:
2)删减/不适用条款: ☑不适用; □适用: QMS:
2.4 审核区域与场所(实际生产/经营场所):
1)总部地址:
2)总公司/分公司/分厂/固定场所共 个,其中不在同一地点的现场有 个。
3)甲方正在实施的全部临时现场(指正在施工建设或勘测、设计、监理、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安装等多现场单位)共 处,请组织附上多现场清单或在建项目清单,如有虚假,责任由甲方和申请组织承担(本条仅适用于有临时场所的组织)。
2.5公司总人数为 人,甲方各体系覆盖的员工总人数 人。
2.6其它要求: 0 无;0有,具体要求为:
危险源识别
5.1.1识别原则:从公司活动、产品和服务中识别相关危险源,并考虑以下内容:
a.应能控制或施加影响的危险源;
b.法律、法规的要求;
c.相关方合理的投诉和要求;
5.1.2识别:体系推行小组根据物理/化学/生物/心理、生理/行为及其它六方面来进行识别确认活动/产品/服务中存在的危险源。参见附件一:危险源识别对照表。
5.1.3体系推行小组在以下情况时,应考虑进行危害辨识和评估:
a)事故、职业病的发生或意外、未遂事故频率偏高;
b)有潜在的严重伤害。
c)新的销售工艺、方法、设备、材料、项目。
d)活动、产品或服务的更改或补充等业务发展。
e)及相关方合理的要求。
5.1.4识别的步骤
a)体系推行成员先找出本部门(活动、产品和服务中)所存在的危险源并做好登记。
b)体系推行成员找出危险源可能导致的事故。
C有控制措施。
d)体系推行小组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并汇总,经管理者代表审核批准。
事故处理
5.5.1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按照《纠正及预防措施控制程序》,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训。
5.5.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的责任
a)因未研究解决存在不安全隐患而造成事故的;
b)因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或员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即上岗作业,造成事故的;
d)因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e)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5.5.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a)因指挥或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因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c)因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擅自启动设备,造成事故的;
d)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损失的;
e)未按本制度及时报告事故的。
5.5.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a)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b)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c)事故发生后,因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事故的;
d)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e)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5.5.5对事故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撤职、留厂察看、辞退或开除等行政处分,可并处经济处罚。
5.5.6事故责任者触犯法律的交由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7对于比较严重的事故,公司EHS推行小组要发布通告,以便广大员工吸取教训。
5.5.8 事故处理结果及相应记录交EHS推行小组汇总保存,建立事故档案
事故分类(包括因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事故)
5.1.1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车辆因违反交通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1.2伤亡事故:指公司雇佣员工在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体认定如下
a)员工在企业生产活动场所涉及到的区域,由于生产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而发生伤亡;
b)员工在生产区域外,执行公司所交给的工作任务时,在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由于企业设备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亡。
c)员工由甲地赴乙地执行工作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应负责的伤亡事故。
d)经请示劳动部门确认的其它伤亡事故。
e)第a)条规定以外的员亡,可否享受保险待遇,应根据当地《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5.1.3泄漏(环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作业、误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大气事故。
5.1.4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
5.1.5爆炸事故:指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事故。
5.1.6未遂事故:由于各种原因,已构成发生事故条件,因及时发现处理,未造成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及毗邻区域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和构筑物、地下工程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重点的部分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意见。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
5、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的有效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6、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合格。
7、检验检测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合格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8、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9、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操作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