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院会调低开发商逾期交楼的违约金吗?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逾期交楼的违约金都是每日总房款的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只要这个范围内,都是合理的,不用调整。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楼违约金是万分之四,一审法院调整为每日万分之一,二审法院认为不需要调整,改判仍为每日万分之四违约金。
判决书节选:
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标准问题。《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附件五第八条约定:“卖方逾期交房超过90日的,买方有权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卖方按本房地产总价款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本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至刘某等48户业主起诉时,振某公司逾期交房已经超过90天,刘某等48户业主上诉要求振某公司按照房屋总价款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符合双方的上述约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涉案合同为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合同文本,原审法院对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予以调整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逾期违约金计算截止时间,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确定违约金计算至原审第二次开庭之日并无不当,在此之后的违约金,刘某等48户业主可以待实际损失发生后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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