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邻居将公共露台锁起来了自己专用,能起诉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是公共露台,任何业主不能限制其他业主使用。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被告拆除门锁。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黄某要求确认通行权、拆除门锁的诉讼请求。首先,杜某虽然提供了黄某1、黄某2、黄某3出具的书面《证人证言》、《证明》以及《申请书》等证据并称其具有使用案涉物某第三层的历史习惯并得到房屋建造人的认可,但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是案涉物某第三层的权属人,根据物权公示原则,案涉物某第三层并不是杜某的专有区域,杜某以历史使用习惯和建造人认可为由抗辩作为案涉物某第一层权利人的黄某对第三层共有区域的合理使用显然不妥。其次,根据现场调查的情况,案涉物某第三层为半露天台和梯房,具有可以晾晒衣物等体现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的功能,并且黄某所诉请的楼道是从一层到达三层必经的路径,黄某、杜某均有经该公共楼梯由首层通往第三层的通行权利。从方便相邻生活的角度出发,杜某也应容忍作为同一栋案涉物某的权利人(第一层)的黄某合理共同使用三层半露天台及相关设施,给予黄某从一层通行至三层的方便。现杜某作为相邻一方在上述楼道设立门锁,显然在享有自己权利的同时妨碍了另一方的使用方便,应当予以排除,故黄某要求杜某排除妨害,拆除首层到三层门锁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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