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有个全国的保险公估公司,已经备过案了,公司非常干净, 是我们老客户的公司, 因为现在经营其他的行业所以想要把这个保险公估公司出去, 保险公估公司非常的干净, 如果你要收购过去就可以, 无需再去备案, 因为已经做过备案了,欢迎联系如果你正好看到我的帖子, 想要收购一个带备案的河南保险公估公司。
保险公估机构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近1年内没有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二)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因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近2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1年退出市场的情形;
(四)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五)新设分支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业务财务信息系统,以及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其他设施;
(六)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当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区域(全国性或区域性)等;
(二)《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表》;
(三)《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委托书》;
(四)《保险公估机构公估师信息表》;
(五)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六)《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股东)》《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自然人股东)》及相关材料;
(七)营运资金进入公司基本户的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可行性报告,包括当地经济、社会和金融保险发展情况分析,机构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说明,市场前景分析,业务和财务发展计划,风险管理计划等;
(九)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内控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十)《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及有关材料,公估师人员名册及相应证书复印件、聘用人员花名册;
(十一)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及信息安全保障情况说明等;
(十二)营运资金托管协议复印件及托管户入账等;
(十三)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建立职业风险的,应出具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建立职业风险保证书;
(十四)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及使用权属材料;
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转为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或者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转为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备案流程及材料参照新设机构,变更期间按照转前形式开展业务。
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转为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或者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转为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备案流程及材料参照新设机构,变更期间按照转前范围开展业务。
保险公估发展至今,尚无统一的定义。对于“保险公估”的定义,从《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对于保险公估机构的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以及《中华共和国保险法》百二十九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的,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来看,保险公估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立的对保险事故所涉及的保险标的进行评估、勘验、、估损、理算等活动的行为。
保险公估的出现与保险市场的发展密不可分,它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保险公司理赔事务的日益增加和复杂化产生了性的需求,为从事保险公估工作的保险公估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什么是保险公估从《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对于保险公估机构的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以及《中华共和国保险法》百二十九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的,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来看,保险公估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立的对保险事故所涉及的保险标的进行评估、勘验、、估损、理算等活动的行为。
*******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注册地:南方
成立时间:10年左右
注册资金:200万
公司业务量不多,容易剥离,没有分公司,
人员注册均可用到年底并配合人员变更
黑龙江全国保险公估公司已经备完案了
河北-全国保险公估公司已经备完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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