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时应明确项目区、复垦区及复垦责任范围、永久性建设用地及临时用地所在区域,且在审批时要求提供坐标,准确认定临时用地的地类及面积,要求提供2000坐标,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能够明确土地复垦中地块地点、面积、义务人和复垦后土地利用类型等基本特性,对后期土地复垦施工提供依据。
土地复垦方案需要按照以下几个原则进行编制:
1、源头控制、预防与复垦相结合;
2、统一规划,统筹安排;
3、因地制宜,优先用于农业。
土地复垦 :
土地复垦,通常被称为回收,也可称为填埋-不要与废混淆填埋),是创建新的进程土地从海洋、河床或湖床。开垦的土地被称为开垦地或填埋场;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开垦”可以指将受干扰的土地恢复到改善状态。例如,在加拿大的阿尔伯塔省,省政府将开垦定义为“将受干扰的土地恢复到以前的或其他生产用途的过程”。在大洋洲,它经常被称为土地恢复。
土地复垦方案是土地复垦义务人-生产建设单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重要依据,也是下一步招投标、监理、实施、验收的基础,土地复垦方案是国土部门监督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复垦义务的重要抓手,是土地复垦管理的重要制度,所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是每一个土地复垦义务人都必须完成的工作。
关于土地复垦方案转变的起因:
2017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现已撤销)发布《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不再直接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
自此,我国仅要求矿山企业编制“二合一”方案,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不再要求矿山企业分别直接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
关于土地复垦方案向“二合一”方案过渡使用的说明: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据此可知,虽自2017年1月3日起,国家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但矿山企业原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仍然有效,除根据规定应重编、修编的情况外,不需要重新编制“二合一”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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