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 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可以运用工程分析、类比调查等方法。其中,类比调查数据应当采用获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与建设项目规模和工艺类似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可以分为很多种,这些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如有机溶剂类毒物,铅、锰等金属毒物,粉尘等)、物理(如噪声、高频、微波、紫外线、X射线等)、生物(如炭疽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因素以及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如不合适的生产布局、劳动制度等)。
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向卫生主管部门申报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按照“三同时“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服务内容
♦ 服务场景
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向卫生主管部门申报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按照“三同时“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服务详情
服务项目
服务类别
服务内容
服务周期
职业卫生“三同时”咨询
新建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咨询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咨询
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及设施验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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