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可以为企业改进职业病防护措施提供指导一些意见、技术依据;为职业健康检查提供技术参考意见;为企业防范和降低职业卫生风险,加强和规范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同时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控制效果评价意义】:
1、符合法律规定----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源头控制职业病----通过专业建议使项目建成后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正常运行,避免发生职业病。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六条 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工作,并形成评审和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可以分为很多种,这些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如有机溶剂类毒物,铅、锰等金属毒物,粉尘等)、物理(如噪声、高频、微波、紫外线、X射线等)、生物(如炭疽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因素以及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如不合适的生产布局、劳动制度等)。
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向卫生主管部门申报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按照“三同时“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服务内容
♦ 服务场景
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向卫生主管部门申报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按照“三同时“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服务详情
服务项目
服务类别
服务内容
服务周期
职业卫生“三同时”咨询
新建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咨询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咨询
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及设施验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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