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的借据会被销毁。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产生非常现实的法律风险。因为借据是后来制作的,但银行付款是过去的,当我们到达诉讼时,我们不知道如何支付**。从以上三种情况可以看出,无论是只有借据没有银行转账,还是只有银行转账没有借据,在诉讼过程中都会遇到巨大的法律风险。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主要诉讼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人作为原告起诉借款人,需要证明借款事实和付款事实,否则可能面临败诉。律师建议钱先生遇到的法律困难并不孤立。我相信很多人也会遇到它。我们给您以下建议:首先,录音、录像证据可以作为**事实的证据,如果对方拒绝出具借据,电话录音或视频录制可以作为证据;二、证人证言,创造证人参与**的机会,证人证言能有效还原**事实;三、及时对账,对账是**人与借款人对欠款的校准,具有很高的法律证明力。四、规范借条格式,上海崇明婚姻律师电话咨询,在借条中约定利息和转账账号;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人借款期返还**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合同,上海崇明婚姻律师电话咨询,上海崇明婚姻律师电话咨询,自**人提供**时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上海***离婚案件律师团队。上海崇明婚姻律师电话咨询
劳动者作为对价,应当提供符合劳动合同要求的劳动,这是劳动者义务的体现。同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供劳动也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获得劳动报酬,从而获得必要的生活资料。因此,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包括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目前,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放长假,不允许劳动者到单位工作,显然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实际上强行剥夺了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权利。用人单位的做法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目的和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但这与劳动者主动辞职不同。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放长假,剥夺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对用人单位非法用工的合法回应,不是因为劳动者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向自己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三,结语虽然我们可以理解雇主降低劳动力成本的情绪,但我们很难同意雇主使用这种方法来降低劳动力成本。此外,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规定。上海崇明婚姻律师电话咨询上海律师咨询哪家好服务。
王从其他地方来北京工作。为了节省通勤时间,王计划在公司附近租房。在综合考虑了离公司的距离和房租等因素后,王租了一间隔断房,与其他六人合租。王与出租人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2500元。然而,在王住了5个月后,由于有人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房东非法出租房屋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房东限期拆除隔断。后来,由于房东没有按时拆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了隔断。由于隔断被拆除,王突然无家可归。由于与出租人协商失败,王起诉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5000元的违约金。所以问题是,王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首先,必须明确的是,王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是一份有效的合同。虽然出租人违反规定将房屋分隔后出租,但违反了房屋租赁法律法规。然而,出租人的违法行为并不一定会导致王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因为我们都知道,只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中的有效性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规定不会造成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房屋分区后不得出租的规定显然是管理性规定,不能导致王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由于租赁合同有效,现在王想终止租赁合同,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金。
那么如何确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呢?通常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每月应得的工资标准,且不区分工资构成,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每月工资5000元,则应以5000元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第二种情况,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者每月应得的工资标准,但工资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交通补贴等。在这种情况下,5000元的工资由基本工资3500元和绩效工资1500元组成。在这种情况下,加班费应根据劳动者每月确定的不确定工资作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来计算。第三种情况下,劳动合同不仅约定了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还约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比如在这种情况下,李的月工资是5000元,基本工资是3500元,绩效工资是1500元,而双方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是3500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低于劳动者每月确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且无不确定工资,则该协议无效,因为它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仍按劳动者确定的工资计算。本案的情况也符合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但由于绩效工资需要根据李的月工作业绩来确定,不是李每月正常工作时间能拿到的工资。上海静安区离婚财产分配律师。
男李和女黄是夫妻。结婚十年后,双方的感情被生活打磨得平淡无奇。后来,李经常晚上呆在家里。黄怀疑李在外面养了一个小三,但没有证据。为了收集证据,黄经常偷偷跟踪李,等待机会拍照。终于有***,黄看到李和一个年轻女子进入酒店。于是,黄跟在后面,然后趁机冲进酒店房间,把李和女人抓在床上,拍了很多不雅的照片。有了这些证据,黄迅速起诉李离婚,并以李***、离婚过错为由要求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而,法院只支持黄的离婚请求,但法院不支持黄要求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黄很困惑,为什么?原因其实很简单。黄某关于李某婚内出轨的主张没有得到认定,但关键事实之所以没有得到法院认定,是因为黄某提供的李某婚内出轨的证据是黄某**的,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直存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黄跟随李进入酒店,闯入酒店房间,拍摄了李和情妇的不雅照片。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任何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房子、酒店房间等私人空间。因此,黄闯入酒店房间拍摄李和情妇的不雅照片,侵犯了李和情妇的隐私。因此。有实力的上诉律师咨询电话。上海崇明婚姻律师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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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险单仍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决定继续投保,因为离婚后投保人继续使用夫妻的个人财产,投保人应取得保险单的全部收入。但在离婚前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保险对应的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投保人应当对对方作出相应的补偿。在杜某和黄某的案件中,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由于杜某决定继续投保,法院认为杜某应获得保险单的全部收益和价值,但杜某应将离婚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赔偿给黄某。在当今社会,保险已经被***接受,许多家庭会购买各种保险。本案提醒我们,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应排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单之外。因为这些保险单往往是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投保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被保险人自己,夫妻另一方可能不知道。因此,夫妻另一方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寻找这种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上海崇明婚姻律师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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