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如果接触到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 是否会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影响?这些 有害因素的浓度与强度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呢? 这需要有专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对这些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对用人单位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与设备布局、 职业病防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建筑卫生学、职业卫生管理等进行评价,提出整改。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
【检测评价意义】:
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与浓(强)度,发现存在隐患,保护工人健康;为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提供素材;为职业健康体检提供依据。
【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四次修正版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中华卫生健康会令 第5号)
第二十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总厅安健康[2015]16号)
【控制效果评价意义】:
1、符合法律规定----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源头控制职业病----通过专业建议使项目建成后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正常运行,避免发生职业病。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可以运用工程分析、类比调查等方法。其中,类比调查数据应当采用获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与建设项目规模和工艺类似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资料提供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图;
3、所使用的原料、辅料及产品;
4、劳动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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