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 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
【检测评价意义】:
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与浓(强)度,发现存在隐患,保护工人健康;为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提供素材;为职业健康体检提供依据。
【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四次修正版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中华卫生健康会令 第5号)
第二十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总厅安健康[2015]16号)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服务内容
♦ 服务场景
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向卫生主管部门申报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按照“三同时“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服务详情
服务项目
服务类别
服务内容
服务周期
职业卫生“三同时”咨询
新建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咨询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咨询
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及设施验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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