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产律师:找靠谱的房产纠纷律师其实很简单,主要依据责任心+专业度来选择。责任心是筛选南京房产纠纷律师的标准,一位负责任的南京房产纠纷律师,往往会给案件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相反,麻痹大意、疏于本职的南京房产纠纷律师会对案件结果造成不好影响,还白白浪费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专业度则要根据案件类型来选择,特别是知识产权、工程建筑等专业性比较强的案件,南京房产纠纷律师一定要非常熟知相关知识和法规。
南京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1.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依法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其他情形导致合同无效,应当结合纠纷所确定的事实,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定。
南京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徐义明律师深耕建筑工程与房地产领域,具备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造价专业的综合知识,尤其擅长一二级地产项目开发、地产投资、合作开发、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等内外资工程项目开发建设全流程的专项法律服务及整体争议解决方案的提供,并对BIM、装配式施工、EPC总承包施工模式也有着深入研究。
南京经济案件律师费用:在遇到欠款纠纷的时候,顺利的情况下,即使是收集到三组证据:借过钱的证据、主张的证据、对方财产的信息,并且判决下来了,但是还是会遇到,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南京欠款律师来解答。
《民法通则》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而《民法通则》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无力偿还。如果是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拿多少。
南京工程纠纷律师:在建设工程行业,工程纠纷案件不时发生,建设工程索赔原因多种多样,损失是双方的利益,在现实中,很难得到工程,遇到这些问题或拿起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防止工程纠纷应该从哪些方面开始,如何防止工程纠纷?南京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徐义明律师根据十多年处理工程纠纷的经验,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方面,以实务操作的角度提出一些建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
《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百五十三条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百五十三条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南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发包及施工过程中存在大量没有资质、超越资质、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情况,层层、分包等不规范行为,使得合同主体和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中的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均出现难以确定的情形。南京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徐义明律师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常见的诉讼主体的确定情形归纳如下:
一、如果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有效且规范,没有其他主体参与施工,应以签订合同的相对人作为诉讼主体起诉。
二、以建设单位内部无法人的或下属机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发生纠纷后,应以建设单位作为诉讼主体起诉。
三、以施工单位的分公司、工程部、项目部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发生纠纷后,应以该施工单位作为诉讼主体,如分公司有立财产的,可以将分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同时追加施工单位为共同被告。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说明可以减轻处罚的人员如下: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对于自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6)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7)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江苏刑事律师-徐义明律师提醒,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减轻处罚的情况,不于上述情况,在实践中,仍有很多多的情况可以获得减轻处罚的。如积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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