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房灶台自动灭火装置采用2001年**有**的发明食用油灭火剂,该食用油灭火剂无毒无味、易清洗,对环境无任何影响等特点,适宜于扑灭因适用油锅、吸排烟罩及烟道油垢引发的厨房设备火灾,灶台自动灭火系统具有灭火效率高,灭火后易于清洗现场等优点,依靠定量的灭火剂来扑灭火焰,主要靠与高温食用油表面接触发生反应,在大量吸收热量的同时,生成泡沫覆盖层,隔绝氧气,实施灭火。防止油锅火复燃的方法是靠喷放冷却水,使油温降低至油脂本身自燃点360℃以下。
CMJS型厨房自动灭火装置抗飞溅实验标准如下:
6.6 抗飞溅试验
6.6.1 试验准备
试验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a)试验应在室内进行;
b)试验前将按额定充装量、储存压力充装的灭火剂储存容器组件及驱动气体容器组件放在储存温度下放置16h以上;
c)试验应在灭火装置设计允许的小管径、少支路、短管路的条件下进行;
d)试验灶具应放在能提供喷洒速率的喷嘴下方,即喷洒速率喷嘴的下方;
e)温度测量是由浸没在油脂中的热电偶来完成,应采用直径1.0mm的K型热电偶。
6.6.2 灭火时的抗飞溅试验
试验用灶具分别为6.4.2.1及6.4.3.1中相同尺寸的深炸锅和炒菜锅,其燃料及用量、点火源、热电偶的布置、温度的测量以及点火过程等均应按相应灭火试验方法中的规定进行。装置启动后观察灭火剂喷射时是否有燃烧的油液飞溅出来。
6.6.3 烹调温度下的抗飞溅试验
6.6.3.1 试验用灶具分别为6.4.2.1及6.4.3 1中相同尺寸的深炸锅和炒菜锅,其燃料、加热源等均应符合相应灭火试验方法中的规定。
6.6.3.2 将食用油加入试验灶具内,使油面距试验灶具上沿76mm(油面的测量应在油加热至177℃~191℃时进行);然后将热电偶放置在油面下25mm距试验灶具侧壁76mm处,开启测温仪表,使之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在试验灶具的**和侧面分别放置一块宽度不小于762mm的金属板,板上均匀撒上厚度不**过1.6mm的干燥小苏打粉末。点燃火源,将油加热到正常的烹调温度(177℃~191℃)时,关闭火源,手动启动灭火装置。灭火剂喷射3s~5s时停止喷射,观察金属板上是否有飞溅出来的油点,并测量油点的大小。
*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Fire extinguishing device for kitchen equipment
GA 498—2012
批准部门:*共和国
发布时间:2012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12年9月1日
本标准的*5章、*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498--2004(厨房设备灭火装置》。与GA 49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见*2章,2004年版的*2章);
——修改了型编制,工作温度范围、容器组件材料、控制盘等要求(见4.2、4.3.1、5.2.1、5.3,2004年版的4.1,4.2.1、5.2、5.15);
——增加了分类、喷射性能参数、压力显示器、单向阀、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等要求(见4.1、5.1.3.4、5.2.7、5.8、5.13);
——修改了联动试验、灭深炸锅火和炒菜锅火试验、灭排烟罩火及排烟管道火试验、抗飞溅试验、使用介质腐蚀试验等方法(见6.3、6.4、6.5、6.6、6.14,2004年版的6.3、6.4、6.5、6.7.3)。
本标准由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会固定灭火系统分技术会(SAC/TC 113/SC 2)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杭州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威特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舒艳、刘连喜、高云升、董海斌、赵永顺、傅杉、唐柳。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498—2004。
CMJS容器组件材质要求如下:
5.2.1 材料
5.2.1.1 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应采用钢质无缝气瓶,其材料应符合GB 5099的规定。
5.2.1.2 灭火剂储存容器应采用钢质无缝气瓶或钢质焊接容器。其材料应采用符合5.2.5规定的耐腐蚀性能。
5.2.1.3 灭火剂储存容器的虹吸管材料应选用耐灭火剂腐蚀的材料制造。当虹吸管材料选用塑料件时,应按GB 4351.1—2005中7.12.3.2进行灭火剂中的浸没试验,试验后在进行拉力或环形压扁强度测定时,其减弱值不应大于试验前的40%。
5.2.2 密封
5.2.2.1 储压式灭火剂储存容器组件、驱动气体储存容器组件按6.15.1规定的方法进压密封试验,容器组件的各密封部位应无气泡渗漏现象。
5.2.2.2 储气瓶驱动式灭火剂储存容器组件按6.15.2规定的方法进行水压密封试验,试验期间容器组件的各密封部位应无渗漏现象。
5.2.3 强度
灭火剂储存容器组件、驱动气体储存容器组件按6.16规定的方法进行液压强度试验,容器组件不应有渗漏及肉眼可见的变形。
5.2.4 抗振性能
储压式灭火剂储存容器组件、驱动气体储存容器组件按6.8规定的方法进行振动试验,试验后容器组件的任何部件不应产生结构上的损坏,其内部净重损失量不应大于充装量的0.25%。
5.2.5 耐使用介质腐蚀性能
灭火剂储存容器应按6.14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内部腐蚀试验,试验后容器内部涂层不应有脱落、开裂及气泡等现象;如果内部无涂层,其内壁表面不应有可见的锈斑,且灭火剂无明显的变色现象。
5.2.6 耐高低温性能
驱动气体储存容器组件按6.9规定的方法进行高低温循环试验,试验后容器内气体的净重损失量不应大于气体充装量的0.25%。
5.2.7 压力显示器
储压式灭火剂储存容器组件、驱动气体储存容器组件应装有显示其内部压力的显示器。其性能应符合GB 16669—2010中5.14.2的规定。
CMJS型厨房自动灭火装置单向阀要求如下:
5.8.1 材料
单向阀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或铜合金制造,也可以用强度、耐腐蚀性能不**上述材质的其他金属材料制造。
5.8.2 密封
5.8.2.1 正向密封
5.8.2.1.1 用于驱动气体管路上的单向阀,按6.15.1规定的方法进行正向气压密封试验时,单向阀各密封部位不应产生气泡渗漏。
5.8.2.1.2 用于灭火剂流通管路上的单向阀,按6.15.2规定的方法进行正向水压密封试验时,单向阀各密封部位不应产生渗漏。
5.8.2.2 反向密封
5.8.2.2.1 用于驱动气体管路上的单向阀,按6.15.1规定的方法进行反向气压密封试验时,单向阀进口不应产生气泡渗漏。
5.8.2.2.2 用于灭火剂流通管路上的单向阀,按6.15.2规定的方法进行反向水压密封试验时,单向阀进口不应产生渗漏。
5.8.3 强度
按6.16规定的方法进行液压强度试验,单向阀不应渗漏、变形或损坏。
5.8.4 耐腐蚀性能
5.8.4.1 耐盐雾腐蚀性能
按6.12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盐雾腐蚀试验。试验后单向阀不应有明显的腐蚀损坏,其密封性能应符合5.8.2的规定。
5.8.4.2 耐氨应力腐蚀性能
按6.13规定的方法进行氨应力腐蚀试验。试验后单向阀不应有裂纹、损坏,其强度性能应符合5.8.3的规定。
5.8.5 工作可靠性
按6.17.4规定的方法进行工作可靠性试验,单向阀应能承受100次“开启一关闭”动作试验,其开启、关闭动作应灵活、准确,不应出现任何故障或结构损坏。试验后其密封性能应符合5.8.2的规定。
5.8.6 开启压力
按6.19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单向阀的开启压力不应**过生产单位使用说明书上的公布值。
厨房烹饪设备自动灭火系统的保护区是如何定意和划分的?
厨房烹饪设备自动灭火系统的保护区是指一组热厨加工设备及所对应长度的油烟罩和排烟道进口至烟道*阀处共同组成的被保护区域。一组热厨加工设备可以用一套厨房烹饪设备自动灭火系统保护,一套不足时可由多套厨房烹饪设备自动灭火系统纵向分区保护。
厨房烹饪设备自动灭火系统的保护规模、投入数量是如何确定?
普通的灭火系统(水喷淋、气体等)是按建筑面积或保护区容积来确定系统的大小,而厨房设备灭火系统是按规范所指的被保护对象所需喷头的数量来确定系统的多少。目前,一套单瓶组自动灭火系统载荷的喷头数量不**过13个,感温易熔金属拉索释放器多15只,灶台保护大长度为7米,烟罩大保护长度为7米;双瓶组自动灭火系统载荷的喷头数量不**过26个,灶台保护大长度为10米,烟罩大保护长度为10米;三瓶组自动灭火系统载荷的喷头数量不**过39个,灶台保护大长度为15米,烟罩大保护长度为15米。
7、厨房烹饪设备自动灭火系统的工程设计应具备何种条件?涉及哪些的配合?
厨房烹饪设备自动灭火系统的工程设计需要具有相关的单位进行设计,需要提供厨房设备的平面布置图、烟罩和烟道的走向图,如果是已在使用中的厨房,需要设计人员现场勘察后方可进行设计。而且还需要得到水、电、暖通等人员的配合。
厨房烹饪设备自动灭火系统的造价如何?
厨房烹饪设备自动灭火系统的造价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所需设备数量以及灶台数量、烟道长度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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