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建筑节能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它涉及到建筑,施工,采暖,通风,空调,照明,电器,建材,热工,能源,环境,检测,计算机应用等许多内容,是在许多学科边缘的交叉和结合后形成的,因此建筑节能技术也是一门综合性的技术,包含了多个领域。
建立投资项目“碳评”制度的初步设想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节能方针政策,从源头上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利用,我国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继实施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下简称“环评”)和“节能评估制度”(以下简称“能评”)两项前置审批制度。投资项目环评和能评的基本要求是:项目在正式开工建设之前,均必须事先通过环保主管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情况的审查和节能主管部门对项目能源使用和节约情况的审查。从这两项前置审批事项的实施效果看,对促进投资项目落实国家有关环保和节能方针政策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发挥了积作用,有效地降低了项目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和提高了项目能源使用效率,有力地助推了我国生态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等重要发展目标任务实现。
为严格执行绿色低碳发展政策和相关标准,贯彻实施低碳准入政策,确保重大高碳排放项目实现低碳排放或减碳技术达标,建议低碳发展主管部门借鉴对投资项目实施“环评”和“能评”等前置审批制度的相关做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低碳减碳评价(以下简称“碳评”)制度。其中,高耗能高碳排放项目应当编制“低碳减碳评价报告书”(项目碳评报告书),一般耗能和碳排放的项目则应当编制“低碳减碳评价报告表”(项目碳评报告表)。按照我国有关行政许可法规的规定,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置必须要有法律法规作为设置的依据。建立项目碳评制度的建立也意味着新设一项行政许可或审批事项,建议低碳发展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启动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评审批的前期立法研究,尽早相关法规。
为了不新增行政审批事项,同时有效简化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建议也可以不把项目碳评作为一个单新增的前置审批事项。其替代方案可以考虑以下两个:方案一,合并同类审批事项,将项目碳评与环评或能评合并为一个新的项目开工前置审批制度,如将项目能评与碳评合并为新的“能碳评”;方案二,在现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碳评篇章或碳评专题研究报告,项目审批/核准机关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审查项目碳评相关内容。
节能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评审意见,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审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经节能审查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评审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部门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应包括主要结论、能源消费量、应达到的能效水平、需落实的节能措施、有效期等。
节能审查意见应抄送同级节能监察部门及项目所在地节能审查部门、节能监察部门。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方面,新能源的利用起至关重要的作用。新能源通常指非常规的可再生能源,包括有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人们对各种太阳能利用方式进行了广泛的探索,逐步明确了发展方向,使太阳能初步得到一些利用,如:
①作为太阳能利用中的重要项目,太阳能热发电技术较为成熟,美国、以色列、澳大利亚等国投资兴建了一批试验性太阳能热发电站,以后可望实现太阳能热发电商业化。
②随着太阳能光伏发电的发展,国外己建成不少光伏电站和“太阳屋顶”示范工程,将促进并网发电系统快速发展;
③全世界已有数万台光伏水泵在各地运行。
④太阳热水器技术比较成熟,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但仍需进一步地完善太阳热水器的功能,并加强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建设。
⑤被动式太阳能建筑因构造简单、造价低,已经得到较广泛应用,其设计技术已相对较为成熟,已有可供参考的设计手册。
⑥太阳能吸收式制冷技术出现较早,已应用在大型空调领域;太阳能吸附式制冷处于样机研制和实验研究阶段。
⑦太阳能干燥和太阳灶已得到一定的推广应用。
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
(一)制定年度计划。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应根据节能监察重点任务,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年度节能监察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将节能监察计划报送我委(环资司),包括监察对象名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行业、重点监察内容等信息。2021年节能监察计划于6月30日前报送。
(二)实施重点。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应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和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作为节能监察重点对象,与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耗在线监测、节能审查制度有机衔接,建立预警机制,实施动态。重点对象的监察结果及整改情况按月向我委(环资司)报告。
(三)报送工作总结。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将当年节能监察工作总结报送我委(环资司),包括组织实施形式、监察对象信息、监察处理结果、整改落实情况等。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节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省级能耗双控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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