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或运行、投入使用)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为推进简政放权,对原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进行大幅修改,明确简政放权具体内容,将国家负责的节能审查工作交由地方负责,企业投资类项目节能审查调整为开工前完成即可,强化项目事中事后节能,明确能耗“双控”管理作为项目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新修订的《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如下:
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一)项目选址、总体平面布置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二)项目工艺流程、技术方案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三)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四)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节能降耗的源头控制作用,根据《中华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节能监察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节能审查部门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进行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碳评报告书,原则上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资信条件的中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项目申请报告报批阶段同步、并联向低碳发展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碳评报告书。按照国家有关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考虑到投资项目碳评审查具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建议低碳发展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的碳评审查工作可以尽量后置,即放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后甚至初步设计后、正式开工前进行。为此,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批后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后甚至完成初步设计后,再向低碳发展主管部门申报碳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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