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天津典当行在内,大家不去回收翡翠,其实是有原因的。主要呢是有几下几个原因。
1、对翡翠师要求高
我们常说,黄金有价玉无价。所以呢,对于任何一个做翡翠回
收的机构来说。对翡翠师的基础知识要求是非常高的。你既要对翡翠的知识有比较深入的了解,还要对整个翡翠市场价格行情有很好的、精准的把握。而很多的天津翡翠回收机构,并不具备这样的翡翠师。
2、回收的非常不容易二次出售
在天津的翡翠回收机构回收了一块翡翠之后,其实,是非常不容易出手的,就拿天津典当行来说吧,他首先是金融机构,他要的是资金流转能力。
而你今天的翡翠,他回收了翡翠,就会质押资金。如果长时间回收的翡翠,不能出手的话。对于天津市典当行来说,不是说你是否能够获取多少翡翠的销售利润。
而资金的占压昂贵成本可能造成他不会,反而会赔钱。这也是为什么,在天津的很多典当行都不愿意开展翡翠的典当抵押和回收业务的主要原因。
3、回收翡翠的客户心理承受落差大
很多消费者,在当初购买翡翠的时候,价格是非常昂贵的。当他们拿到典当行去进行回收的时候,典当行的翡翠师,结合二手市场上边的行情给客户报价的时候,超出了客户的心理承受空间。
所以,很多客户也不愿意以很低的价格。把翡翠进行回收那在天津典当行。
多元型依据这种类型,典当行处置绝当物品可以根据情况的不同,通过多种合法方式进行。新加坡《典当商法》规定:当金50新元以下的绝当物品可以变卖,面50新元以上的绝当物品必须拍卖。如该法第19条第1款指出:“一典质典当了金额超过50元的款项,在其被典当商处理时,应当以拍卖商而非其他别的什么人的名义,由许可的拍卖商销售处理。”马来西亚的典当立法实行100马元划线,低于100马元的可以变卖,高于100马元的必须拍卖。如该国(1972年当商法令》经23条第1款规定:“A)如果数口未超过一百元者将归属执照持有人所有,或B)如果数目超过一百元者,应由执照持有人加以拍卖,拍卖应由合法拍卖官主持。”这里提到的“执照持有人”即为典当行。
从历史角度看,典当业是金融业世界各国的历史普遍了这一些。在历史上,人类社会很早就出现了信用活动,即借贷行为,但当时只是实物借贷而非借贷。如原始社会中的父系氏族公社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开始出现两极分化,富人积累起较多的财产,而则逐渐陷于贫困,并被追向富人借货种子、工具、牲畜等,用日后的产品加以清偿。进入阶级社会产生之后,人们相互之间的信用活动又出现了借货的形式,形成世界古代原始金融活动。在借贷过程中,既有普通借货,又有;既有不附条件的借货,又有以担保为条件的借贷。其中担保又包括抵押和质押等具体形式。如距今3800年的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其在位期间(公元前1792一前1750)曾制定颁布《汉穆拉比法典》。该法典第89条规定:“倘塔木卡以谷或银出贷,定有,则每一库鲁(彼可取谷一百卡,以为),倘货与白银,定有,则每一含客勒之银彼可取六分之一含客勒又六塞,以为。”这里的“塔木卡”指大商人;每库鲁为30卡,故谷利为33%:每舍客勒为180塞,故银利为20%。另如在新巴比伦王国时期(公元前626一前539),的大商人埃吉贝家族经常从事银钱借货活动。一次,其业务代理人曾以一块土地作抵押货出1明那又15会客勒银子古希腊的古典时代(公元前5一前4世纪中叶),由于币制混乱,各国五花八门,于是古希腊的钱币兑换商应运而生。对此,法国学者让·里瓦尔写道:“起初,钱币兑换商只是满足于在古希腊广场或市场上安一张桌子摆摊营业,因面他们被称为“摆摊桌的钱币兑换商”(下称摊桌兑换商)。后来,某些兑换商开设了钱币兑换店铺柜台,其中个别兑换商成为非常富有而且很有影响的人物。”这表明,古代金融活动进一步发展,钱币兑换商先是设桌经营,并形成兑换业,接着又开店经营,继面扩大为经营业。如当时在古希的雅典、西具品、底比斯等城邦,都出现了这种店铺或称钱庄。正如让·里瓦尔所说:“他们能够向客户提供各种广泛的服务,如吸收存款、保管珍贵物品、收放信贷和担保(保证)金、请偿、进行钱币兑换和转让提供海事保险、转让正式契约、处理遗产账目、负责公卖等。”至此,人类社会的早期金融机构得以出现,古代金融业一朝问世。更准确地说,吉代社会的担保借贷成为典当业的基础,而包括钱币兑换在内的钱面经营则是银行业的壁始,古代典当业和古代银行业都是古代金融业的组成部分。《大英百科全书)指出:“典当业是已知的人类古老的行业之存在于2000-300年前的中国。古希腊和古罗马也从事典当,并为此制定法规,成为近现代当法规的前身尽管我们还没有关于公元前中国古代典当存在的具体证据,但中国封建社当存在井达却是不争的事实。南北朝时期,体数寺庙中已有借办典当,早期典当机构频见于史料记载。北宋时期王安石变法,在进行信用活动的过程中,曾利用官办当销向一些地方的商人融资。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绝当有即当户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行为,导致当物所有权转移或依法由典当行予以处置。此时原当票失效。香港《当押商条例》第17条第山款明确指出:“除本条例及任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当押物品如在当押商货出任何款项的日期起计4个农历月届满时仍未被赎回,则成为当押商的财产。”这里是说,绝当后当票当然失效。台湾《当铺业管理规则》第20条第2款亦有类似规定:“满期后5日仍得取赎或付清更新质当,途期不取或不付者当铺业将原物变卖。”此处同样表明,当票失效于绝当发生之时。
天津德盛和典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6日,位于天津市红桥区怡闲道明华里南门底商,是经批准、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设立的借款机构。 主要从事质押等相关典当借款业务,注册资金3000万元,营业场所面积100多平方米,并设有绝当品销售展厅。 公司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等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主要经营业务:黄金(足金990、足金999、足金9999、Au750);铂金(Pt900、Pt950、足铂990、足铂999);钻石(18K碎钻群镶钻饰,钻石戒指、吊坠、耳钉等);彩色宝石(红宝石、蓝宝石、金绿猫眼、祖母绿、坦桑石、碧玺、尖晶石等);有机宝石(珍珠、琥珀、珊瑚等);世界名表(百达翡丽、江诗丹顿、劳力士、欧米茄、卡地亚、浪琴等);翡翠;优质和田玉;高端数码产品(苹果手机,佳能、尼康单反相机,苹果平板电脑等);房产;汽车;红木家具及瓷器字画等典当业务。 公司秉承“诚实守信、规范经营、以人为本、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奉行“周人之急、扶人所困”的服务宗旨,公司坚持“典之有理、当之无愧”的核心企业文化。立志成为中小型企业、珠宝商家及个人信赖的应急借款平台。 联系人:潘掌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