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立中国香港公司以后,依据中国香港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18个月内,收到税局发出的利得税表时尽快提供中国香港公司审计报告。根据中国香港公**规定,有即是有营业的公司,必须做账审计。
通常,中国香港执牌会计师(核数师)会依照中国香港公司管理条例、会计师公会发出的中国香港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准则、以及审计准则及要求,对中国香港公司账目进行客观的做账审计,并附注对于这家中国香港公司已有资料进行做账后,出具的、客观的审计意见。
根据中国香港公司提供的审计资料不同和资料的与否,经由中国香港执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会产生四种类型的审计意见: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是指中国香港执牌会计师对中国香港公司的会计报表,依照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审查后,确认该中国香港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遵循了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会计报表反映的内容符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因此对该中国香港公司的会计报表无保留地表示满意;
有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是指中国香港执牌会计师出具的,对中国香港公司会计报表反映的情况有保留意见的报告。由于“保留意见”是对某些事项可能给会计报表带来的反映。因此,“保留意见”实质上是中国香港执牌会计师对中国香港公司编制的会计报表真实性所打的折扣;
否定意见审计报告
是指中国香港执牌会计师经过审计后,认为中国香港公司的会计报表不能的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从而提出否定中国香港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意见;
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是指中国香港执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因未搜集到足够的会计数据,无法对中国香港公司的会计报表发表确切的审计意见,所出具的“不发表评价意见”的报告,这种审计报告结果不同于拒绝接受委托,表示不愿意会计报表是否能反映中国香港公司实际情况,而做出的表态
以上四种不同的审计意见代表着会计师对该公司财务报表的认可程度,当税局部门根据审计报告终的利润情况进行评税时,会着重参考“保留意见”、“不发表意见”、“否定意见”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