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听觉疲劳指较长时间停留在强烈噪声环境中,引起听力明显下降,离开噪声环境后,听阈提高超过15dB(A)~30dB(A),需要数小时甚至数十小时听力才能恢复。(2)长久性听阈位移是指噪声引起的不能恢复到正常水平的听阈升高。根据损伤的程度,长久性听阈位移又分为听力损伤及噪声性耳聋,工厂职业卫生公司。1)听力损伤听力曲线在3000Hz~6000Hz出现“V”型下陷。此时患者主观无耳聋感觉,交谈和社交活动能够正常进行。2)噪声性耳聋是人们在工作过程中,由于长期接触噪声而发生的一种进行性的感音性听觉损伤。随着损伤程度加重,高频听力下降明显,同时语言频率(500Hz~2000Hz)的听力也受到影响,语言交谈能力出现障碍。(3)爆震性耳聋在某些生产条件下,如进行爆破,由于防护不当或缺乏必要的防护设备,可因强烈所产生的振动波造成急性听觉系统的严重外伤,工厂职业卫生公司,引起听力丧失,工厂职业卫生公司,称为爆震性耳聋。根据损伤程度不同可出现鼓膜破裂,听骨破坏,内耳组织出血,甚至同时伴有脑震荡。患者主诉耳鸣、耳痛、恶心、呕吐、眩晕,听力检查严重障碍或完全丧失。2.听觉外系统危害噪声还可引起听觉外系统的损害。主要表现在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等。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可以申请鉴定吗?工厂职业卫生公司
青海新闻网·青海新闻客户端讯近日,海东市平安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大队根据省卫健委关于《青海省矿山、冶金、化工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文件精神,联合该区应急管理局开展了职业卫生监管单位摸底调查及监督检查。检查期间邀请了青海夏都职业健康监测评价有限公司职业病防治专家全程现场指导,主要对企业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全区共有职业卫生重点监管企业32家,包括冶金、矿山、化工等行业。此次监督检查旨在通过“专家提出指导意见、监管部门加强执法监督、企业落实整改到位”的工作模式,促进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截至目前,共监督检查6家单位,其中矿山1家,混凝土加工2家,冶金1家,水泥制品厂1家,加油站1家。通过检查,对1家未组织劳动者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水泥制品厂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目前,此项工作正在进行中。工厂职业卫生公司劳动者应当在哪种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1.生产性噪声(productivenoise)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声音频率和强度没有规律,听起来使人感到厌烦,称为生产性噪声。2.声压(soundpressure)声波在空气中传播时,引起介质质点振动,使空气产生疏密变化。这种由于声波振动而对介质产生的压力称声压。以符号P表示,单位为帕(Pa)。3.声压级(soundpressurelevel)为计算方便,以1000Hz纯音的听阈声压为基准声压,与被测声压的比值,取对数值即为被测声压的声压级。以符号Lp表示,单位分贝(dB)。Lp=20lgP/P0(dB)。4.响度级(loudnesslevel)人对声音强弱的主观感觉不仅和声压级有关,还与声音的频率有关。以1000Hz的声压级为基准,其它频率的声音强度均通过与基准音等响度比较,被测声音响度级的方值就等于与之等响的基准音的声压级值。(Asoundlevel)A计权网络是模拟人耳对40方纯音的响应。通过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称为A声级。国际上评价生产性噪声多用A声级。以dB(A)表示,可直接从声级计上读出。正常青年人的听阈声级是0dB(A)~10dB(A),平时语言交谈的声级一般在60dB(A)~70dB(A)。(二)生产性噪声的来源生产性噪声的分类很多,按其来源可分为:1.机械性噪声由于机械的撞击、摩擦、转动所产生的噪声。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三十二条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如何预防岗位职业卫生健康的措施?
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单位对其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十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职业卫生检测主要检测哪些?工厂职业卫生公司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哪个部门?工厂职业卫生公司
重点内容:90号令实施前后,三同时处罚问题一是2017年5月1日90号令实施以后,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没有依法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后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法律规定各项要求。即: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要责令限期补做预评价,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要责令限期补做设计,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要责令限期补做控制效果评价,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要按规定责令限期补做验收。安全监管部门不能*以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来替代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落实。逾期不改正的建设单位,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69条和90号令第39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二是在2017年5月1日90号令实施之前,已经正式投产运行没有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用人单位,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后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存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违法情形,且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 工厂职业卫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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