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
税收筹划与有着本质的区别
《中华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对纳税人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对于企业来讲税收筹划的体意义:一是减轻税收负担。通过纳税筹划使企业达到减少税额负担、相对减少税收比例、延缓纳税时间。从而达到企业经济利益的大化。二是规务风险。企业纳税筹划是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进行,这样就有效地了税务风险,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三是有利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纳税筹划过程,需要对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内容进行事先科学安排,有助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企业销售活动的筹划
1.选择恰当的销售方式
例如折扣销售、现金折扣、以旧换新、还本销售等等,利用不同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2.选择时间
销售方式的筹划可以与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筹划来结合起来,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决定了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蔽、减轻税负提供了筹划机会。
3.巧妙处理兼营和混合销售
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还是的目的。
除了上述以外,延期、扎账、预付等非税务手段,也可以从时间上延缓纳税时间,也是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
纳税筹划除了筹划以外,还有所得税纳税筹划。所得税纳税筹划主要是通过关联方交易实现的,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利用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分立若干个子公司,分别为利润中心和成本中心,得到纳税优惠,减少税务成本。
目的性
税务筹划的直接目的就是降低税负,减轻纳税负担。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较低的税收成本,较低的税收成本意味着高的资本回收率;二是滞延纳税时间(不是指不按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欠税行为),获取的时间价值。通过一定的技巧,在资金运用方面做到提前收款、延缓支付。这将意味着企业可以得到一笔“无息”,避免高边际税率或减少支出。
什么是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又称“”。它来源于1935年英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Tax Savings)的经济利益。”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是在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进行的,是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在多种纳税方案中,做出选择税收利益大化方案的决策,具有合法性,符合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切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的原则、事前筹划的原则、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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