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仓储货物存放期限
保税仓储货物储存期限为一年,储存期限满后,有正当理由的,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延期长不得**过一年。
办理延期手续应递交单证:
延期仓储协议;
《保税仓储货物延期仓储申请表》。
经海关审核准予延期的,海关签发《保税仓储货物延期仓储审核表》。
对**过规定的存储期限三个月仍不复运出境,也不办理有关进境手续的,海关依法变卖处理。
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
注册资本限额为300万元币
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具备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经营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许可
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为1000万美元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审批编辑
许可内容
海关准予企业设立出口仓库、保税仓库的活动。
出口仓库是指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仓库。包括:出口配送型仓库(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和国内结转型仓库(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保税仓库是指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包括: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和型保税仓库(如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等
设立依据
《*共和国海关法》*32条: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申请项目
申请设立出口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
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注册资本在300万元币以上
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具有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5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1000平方米。
办理程序编辑
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批。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备齐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1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1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由直属海关进行审核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保税仓库验收不合格的,该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保税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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