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评估人员的评估、考核收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即双方可以约定,但应当符合《保险法》、《价格法》、《合同法》和有关财产评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保险评估员在保险市场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理赔是保险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2.保险公司既是保险人又是理赔人。直接负责保险标的的检验和确定损失。得出的结论很难说服被保险人。
保险评估业的存在是市场发展、保险业发展和职能转变的需要。它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
保险评估员作为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其职能主要是受保险合同一方或双方的委托,通过检查、鉴定、鉴定等程序,收取合理费用,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知识,合理、、科学地保险标的,评估和调整。具体来说,功能如下:
(1) 保障保险各方的合法利益。保险调整是从中立的立场出发,以确保在公平的结果下各方的利益不会损失。
(2) 保险评估员的客观地位易于被保险双方认可,可以减少索赔纠纷,避免无休止的僵局或法律纠纷,尽快实现赔付,恢复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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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性原则
综合性原则要求保险调节员在办理保险业务调整时,要全面考虑与委托业务有关的所有问题,不要遗漏任何东西。办理委托业务时,保险理算师应当逐项记录办理过程,以检查是否考虑了各方面。
合作原则
合作原则要求,保险调整人员在从事保险调整业务时,应当与其他利益相关方保持密切友好的合作关系,保险调整机构内部人员也应当保持和谐的合作关系。
北京:全国=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保险评估公司
天津:全国=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保险评估公司
广州:全国=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保险评估公司
深圳:全国=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保险评估公司
上海地区:全国=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保险评估公司
杭州地区:全国=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保险理赔公司
市场要求保险理算师不仅要具备一定的知识,还要具备其他相关知识。在处理保险事故时,保险理算师不仅应作为对事故进行性的技术分析,还应作为根据保险合同对事故损失进行合理调整。只有这样,保险理算师的处理结果才能得到保险合同双方的认可。在我国保险市场上,由于调整才刚刚起步,大多数保险理算师仍难以立、完全胜任保险理赔工作,影响了保险理算公司的声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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