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或运行、投入使用)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节能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评审意见,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审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经节能审查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评审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部门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应包括主要结论、能源消费量、应达到的能效水平、需落实的节能措施、有效期等。
节能审查意见应抄送同级节能监察部门及项目所在地节能审查部门、节能监察部门。
节能改造--是指对经过节能估后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节能措施评估
(一)节能措施
1.节能技术措施。生产工艺、动力、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照明、控制、电气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措施,包括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余热、余压、可燃气体回收利用,建筑围护结构及保温隔热措施,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
2.节能管理措施。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统计、监测及计量仪器仪表配置等。
(二)单项节能工程
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和拟分期建设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项工程节能量计算、单位节能量投资、投资估算及投资回收期等。
(三)节能措施效果评估
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指标国内对析,设计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水平或水平。
(四)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
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成本及经济效益测算和评估。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制或委托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项目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
对于项目审批与节能审查属同一个部门受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报送节能报告。
不单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拟建项目的资源能源消耗指标进行分析。
强化投资项目低碳减碳全过程
按照上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评审查事项相对后置的设想,项目碳评报告书以及低碳发展主管部门对项目碳评报告的审查意见,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但应当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审批事项,也应作为项目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经碳评或未通过低碳发展主管部门碳评审查的投资项目,门或有关行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有关金融机构不得发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特别是,项目节能或减碳相关工程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竣工验收和投入运行,未履行前期碳评审批手续,或相关节能或减碳工程设施未同步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运营。建立健全违反碳评制度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倒查制度,未履行碳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未达到节能或减碳相关要求的高耗能高碳排放的投资项目,要根据情况追究有关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和主要经办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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