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合伙,所谓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济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南召知识产权保护,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利用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的一方称为**营业人。特征1、隐名合伙是隐名合伙人与**营业人之间的一种合同。2、隐名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3、隐名合伙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优点1、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投资积极性,较大限度地吸收社会闲置资金用于生产。2、有利于在增强公民的投资积极性的同时,切实地保护合伙人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缓解各类经营者对资金需求的压力,促进经济发展。 4、有利于解决现实生活与实践中遇到的难题。5、确立隐名合伙制度符合合同自由的法制原则。
公司刚刚成立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虽然没出多少钱,但是又想说了算?NO.2
公司发展要融资,又怕股权被稀释,如何保住控制权?
以上两个疑问,实际上就是同钱不同股、同股不同权的问题。那么法律上有什么解决方案吗?
《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出资比例=持股比例=分红比例=表决权比例,但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对上述事项进行特别约定。原因在于,公司的经营除了认缴出资外,还包括其他各类资源。公司股东有的想要钱,有的想要 权,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那就可以对持股、分红、表决权等比例进行特殊约定,这样可以充分地整合利用不同股东手上的资源,从而促进公司较好地发展。实际上,翻开《公》,你会发现,常见的一句话就是“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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