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PA加拿大玩具品出口标准,是加拿大对玩具、文具、小工艺品等产品的规范标准。加拿大玩具CCPSA(原叫CHPA)认证介绍:加拿大对于玩具行业,相关的法律主要是《危险产品法案》(HPA)及其实施条例《危险产品(玩具)条例》,由加拿大健康产品(其前身为产品)管理和执行。此外,2010年12月15日加拿大通过了《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将于2011年6月开始实施,到时将取代《危险产品法案》的第I部分和附录I.
随着新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将于2011年6月实施,原有HPA下属的实施条例将逐渐转为
CCPSA下属的实施条例。在玩具的化学安全方面,目前已制定的条例是《玩具条例》(SOR/2011-17)和
《儿童珠宝条例》(SOR/2011-19)。
《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
《危险产品法案》(HPA)附录I的第I部分和第II部分分别列出了禁止类产品和限制类产品。但是在《加
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中,只有禁止类产品目录(附录II),而没有限制类产品目录。HPA的
禁止类产品有31类,而CCPSA只有15类,这是由于某些禁止类产品已经通过修订整合到现有的实施条例中
,或通过修订整合到新条例中,或将制定新条例。
在CCPSA规定的15类禁止产品中,没有涉及玩具。因为相关的规定已经/即将转移到实施条例中。
《玩具条例》(SOR/2011-17)
新《玩具条例》(Toys Regulations)第22至27条规定了玩具的化学安全要求,在第28至43关于特定玩
具的要求中,也涉及化学要求。新条例将从2011年6月20日起实施。
新条例第22条规定了玩具中不能含有的7类物质,这与原《危险产品法案》附录I第I部分第8条是一致的
。这7类物质是:;甲醇或含甲醇1%以上的物质;石油产品或含石油产品10%以上的物质;苯;
松节油或含松节油10%以上的物质;硼酸或硼酸盐;。
第23条规定了玩具表面涂层材料中的重金属含量,与原《危险产品法案》附录I第I部分第9条是一致的。
即玩具表面涂层中的铅含量不得超过90 mg/kg;锑、、镉、硒或钡元素的含量不得超标,即20℃下在
5%盐酸溶液中搅拌10分钟时有0.1%溶出;不能含有任何形式的汞。
第24条与原《危险产品法案》附录I第I部分第24条是一致的,规定用于吹气的玩具等产品在正常使用过
程中,不能含有可直接进中的芳香族化合物、脂肪族化合物或其他。
第25至27条与旧《危险产品(玩具)条例》第10至12条是一致的。玩具中含有的毒性物质应至少满足以
下条件之一:应保证不会被吞食、吸入或被皮肤吸收;以10公斤体重的儿童来计算,玩具中毒性物质的
总量应不超过急性口服或皮肤平均致死量(取小者)的1%;毒性不超过附录2的规定。玩具中含有的腐
蚀性物质、易燃剂或剂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保证不能接触皮肤;根据附录3进行测试时,不
能是强腐蚀性、度易燃或强剂。供3岁或以下儿童使用的塑料食品包装材料或食品容器中,树脂、
增塑剂、抗氧化剂、染料、色素等物质的含量不得超过1%;并且不能含有重金属、重金属化合物、第22
或23条中规定的物质、邻苯二甲酸盐。
在对特定玩具的要求中,涉及化学安全的条款与旧玩具条例是一致的,即玩具娃娃和软体玩具所用的填
充材料应无毒无;指画颜料必须是水基颜料。与就条例相比,不再要求指画颜料不能含有毒性物质
、腐蚀性物质、易燃剂或剂,因为这已经在第26条中规定了。
《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下的条例
这些法规包括:
《石棉产品管理条例》Asbestos Products Regulations (SOR/2007-260)
《蜡烛管理条例》Candles Regulations (SOR/2011-18)
《碳酸饮料玻璃容器管理条例》 Carbonated Beverage Glass Containers Regulations (SOR/80-831)
《童车和婴儿小推车管理条例》Carriages and Strollers Regulations (SOR/85-379)
《儿童饰管理条例》 Children’s Jewellery Regulations (SOR/2011-19)
《儿童睡衣管理条例》 Children’s Sleepwear Regulations (SOR/2011-15)
《2001 年日用化学品和容器管理条例》Consumer Chemicals and Containers Regulations, 2001 (SOR/2001-269)
《含铅消费品(与口接触)管理条例》Consumer Products Containing Lead (Contact with Mouth) Regulations (SOR/2010-273)
《有绳窗饰产品管理条例》 Corded Window Covering Products Regulations (SOR/2009-112)
《童床、摇篮和摇篮式童车管理条例》Cribs, Cradles and Bassinets Regulations (SOR/2010-261)
《危险品(伸缩门和伸缩围栏)管理条例》Hazardous Products (Expansion Gates and Expandable Enclosures) Regulations (SOR/90-39)
《冰球和室内兜网球手用面罩管理条例》Face Protectors for Ice Hockey and Box Lacrosse Players Regulations (SOR/2011-20)
《玻璃门和围栏管理条例》Glass Doors and Enclosures Regulations (SOR/2009-110)
《涂釉陶瓷和玻璃器皿管理条例》Glazed Ceramics and Glassware Regulations (SOR/98-176)
《危险品(地毯)管理条例》Hazardous Products (Carpet) Regulations (C.R.C., c. 923)
《危险品(纤维素绝缘材料)管理条例》Hazardous Products (Cellulose Insulation) Regulations (SOR/79-732)
《危险品(木炭)管理条例》Hazardous Products (Charcoal) Regulations (C.R.C., c. 924)
《危险品(婴儿喂食瓶奶嘴)管理条例》Hazardous Products (Infant Feeding Bottle Nipples) Regulations (SOR/84-271)
《危险品(水壶)管理条例》Hazardous Products (Kettles) Regulations (C.R.C., c. 927)
《危险品(火柴)管理条例》Hazardous Products (Matches) Regulations (C.R.C., c. 929)
《危险品(床垫)管理条例》Hazardous Products (Mattresses) Regulations (SOR/80-810)
《危险品(橡皮奶嘴)管理条例》Hazardous Products (Pacifiers) Regulations (C.R.C., c. 930)
《危险品(帐篷)管理条例》Hazardous Products (Tents) Regulations (SOR/90-245)
《冰球头盔管理条例》Ice Hockey Helmet Regulations (SOR/2011-.)
《点火器管理条例》Lighters Regulations (SOR/2008-231)
《邻苯二甲酸盐管理条例》 Phthalates Regulations (SOR/2010-298)
《便携式游戏围栏管理条例》Playpens Regulations (C.R.C., c. 932)
《家用探测器管理条例》Residential Detectors Regulations (SOR/2009-193)
CCPSA对消费品有几条重要的禁止性规定。触犯任何这些禁止性规定,属于违反该法案的行为,并将受到刑事诉讼。其核心是任何人不得制造、向加拿大进口、宣.或销售以下消费品:(1)被列在该法案附录2中规定禁止的消费品:包括婴儿学步车、婴儿自动喂奶装置、含有双酚A的聚碳酸酯婴儿奶瓶、经三(2,3-二溴丙基)-或三(2,3-二溴丙基)-处理的服装等15类消费品;
(2)危及人类健康和安全的消费品;
(3)加拿大要求强制或自愿召回的产品;
(4)加拿大根据CCPSA条文发出的命令而执行的措施所涵盖的产品。
2.包装和标签禁止要求
若消费品的包装、标签或宣.广告出现虚假、误导或欺的情况,加拿大可就其安全性对该产品颁布销售禁令;
(1)禁止在产品安全或安全、符合性方面作出虚假、具有误导性或欺性的包装和标签;
(2)禁止宣.和销售利用虚假、具有误导性或欺性声明作为包装、标签或广告的消费品。
3.安全管理措施
3.1检测,研究和信息收集
加拿大可要求消费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对产品进行检测、研究或信息收集,以产品符合CCPSA或其附属的产品法规的要求,或防止产品不符合产品要求。加拿大亦可要求制造商或进口商以文件形式提交该产品的相关资料和检测或研究的结果,此项要求大大加强了CCPSA的执法力度和有效性。
3.2文件准备和保存
根据CCPSA的要求,任何人士给予商业目的制造、进口、宣.、销售或检测消费品,须准备和保存产品文件,文件内容应包括: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产品销售时间和地垫。这将有助于推动整个供应链内对产品追根溯源,尤其是在发生消费品召回事件时方便及时快速的应对。上述记录须保存至少流年,并在加拿大提出书面要求时提供予当局查阅。
3.3事故报告制度和产品召回措施
为了降低不安全消费品或潜在不安全消费品的数量,CCPSA设定了消费品潜在健康或安全问题的报告责任,作为系统化的早期预警和监测。当产品导致或在合理预见的情况下会导致个人或对健康有严重不利影响的事故时,消费品的制造商、进口商或销售商须在获悉事故的两天内,向加拿大及其供应商提供他们所掌握的任何与该事故产品相关的所有资料。与此同时,消费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在获悉事故的十天内,必须向加拿大提交详细的书面报告。
此外,有别于加拿大现行的行业自愿产品召回制度,法案还设立了加拿大检查员,授权其召回不合格产品及采取相应纠正措施。
2产品法规
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下包括了33项关于产品的法规。这些法规有的针对产品的机械和物理性能提出要求,有的针对产品的阻燃性能提出要求,更多的则是禁止或限制产品中有害物质的使用。其中与纺织、鞋类产品制造商密切相关的法规包括:
1.表面涂层材料法规(SOR/2005-109)
该法规要求表面涂层材料的总铅含量不得超过90mg/kg,总汞含量不得超过10mg/kg。家具和其它儿童物品的表面涂层材料中,总铅含量不得超过90mg/kg;铅笔和艺术画笔的表面涂层材料中,总铅含量不得超过90mg/kg。
2.邻苯二甲酸盐法规(SOR/2010-298)
该法规要求由乙烯基材料组成的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必须达到以下要求才能广告、销售和进口:
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乙烯基材料里的DEHP, BBP, DBP不超过1000mg/kg;
在合理可预见的情况下,如果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的任何一部分可被4岁以下儿童放中,则该部分中乙烯基材料里的DINP, DIDP, DNOP不得超过1000mg/kg。
玩具指意图给14岁以下儿童玩耍或学习时使用的产品。
儿童护理用品指意图帮助4岁以下儿童放松、睡眠、卫生、喂食、吮吸或磨牙的产品。
可放中是指如果(a)产品能放入儿童口中,被吮吸或咀嚼;(b)任一维度小于5cm。可充气产品的尺寸在泄气状态下测量。
3.纺织品燃烧性能法规(SOR/2011-22)
4.儿童睡衣法规(SOR/2011-15)
危险产品(玩具)条例
《危险产品(玩具)条例》(C.R.C., c. 931)第4条规定了包装要求,第7条和第8条规定了通用的机械物理性能要求,第13到27条规定了特定玩具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在理解条例的要求时,需结合《危险产品法案》的条款,因为条例规定的具体要求,都是针对法案附录I第II部分中的某项具体产品而言。[注1]
. 包装和通用要求
《危险产品(玩具)条例》第4条规定,任何开口周长不到35.3 cm (14 in.)、用来包装玩具和儿童产品的软薄膜胶袋,厚度应大于0.019 mm,并应用以下警告或其它相同含义的文字清楚的表示出来:“PLASTIC BAGS CAN BE DANGEROUS. TO AVOID DANGER OF SUFFOCATION KEEP THIS BAG AWAY FROM BABIES AND CHILDREN.”即:“塑料袋可能造成危害。为了避免由此引起的窒息危害,应让婴儿和儿童远离塑料袋。”文字必须同时用英文和法文标识。
第7条规定,所有供3岁或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在合理可预见使用中,不得有小部件脱落。但是完全由软性纺织纤维材料组成的零部件除外。
第8条规定了各类机械物理安全要求,包括:
玩具外露的金属部分不能有利点利边;
玩具的金属线必须有保护或卷回,以避免露出;
塑料玩具或玩具的塑料部件应足够厚,以免破裂露出利边。如果由于功能必须很薄,则应用刚性材料制成;
木质玩具的面、边、角要光滑处理;
玩具的玻璃部分的边、角要光滑处理;
所有紧固件(如钉子、螺丝钉等)要合理安装以免对儿童造成伤害;
折叠机构应防止突然倒塌导致夹伤儿童手脚;
玩具发条钥匙或上链机构应防止对儿童手指造成缠绕危险;
弹射玩具的弹射末端应该有保护头,保护头应该能承受44.5 N的拉力;
任何大小足够进入,并且能用盖子或门关上的玩具(比如玩具箱),必须在相邻面有足够大小和数量的通气孔以避免窒息引起的危害;
承受儿童体重的玩具应有牢固的立面以免产生翻倒危险。
加拿大玩具CCPSA(原叫CHPA)认证在2011年11月又新增了两个测试项目,一个是铅含量测试,还有一个是邻苯二甲酸含量测试,加拿大对于这个认证要求也不断提高,认证难度也随之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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