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原则及标准:
注册资本或出资应达到规定的限额: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2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元。
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有具备条件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持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书》的员工不得少于2人,总数应当不少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拟设立的保险公估机构不得与已经中国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重名。
保险公估公司机构设立注册申请审批
受理机关:
1.保险公估机构(非集团)由所在地的保监局受理;
2.保险公估服务集团(控股)公司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会受理
上海保险公估公司& 广州保险公估公司
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在保险经营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保险公司不可能配备门类齐全的所有人员,而且由保险公司自己评估和保险事故,
其性难以使人信服。 于是从事保险事故勘验、、评估的保险公估人应运而生。
所谓保险公估人,是指依法设立的立从事保险事故评估、业务的机构和具有法定的从事保险事故评估、工作的。他们是协助保险理赔的立第三人,接受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委托为其提供保险事故评估、服务。
可以满足再保险业发展的需求,降低再保险经营风险。
在再保险活动中,一旦原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再保险人需及时了解有关情况,以便明确自己应承担的责任。通常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联系较为松散,异地查勘、定损、理赔十分不便,而且成本往往很高。对原保险人提供的损失报告原因涉及责任分担问题,往往也会心存疑虑。这时,身份立的保险公估人出面协调再保险各方的利益关系,可以大限度地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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