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综合支持激励措施。
一是市财政局设立“四上”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对进入“四上”企业名录库的企业,给予奖励扶持;二是对已入库的“四上”企业,凡符合条件申请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扶持的,**予以推荐;三是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扩产增效、设备较新、智能化改造等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点扶持的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按规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五是对当年新入库的“四上”企业,金融机构要降低企业资产评估和门槛,帮助和协调解决企业流动资金需求,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给予利率等方面的优惠,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六是有条件的区研究制定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财政支持政策,推动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四)建立层层培育、逐级落实工作机制。各区要参照本行动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区培育“四上”企业工作目标、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建立本区“四上”企业培育名录库,充分调动企业申请成为“四上”企业的积性。
*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十三条 区经济促进局应会同区财政局做好企业申报材料存档及奖励扶持资金等工作,确保奖励扶持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各镇(街道)收到区财政局的奖励扶持资金后,必须及时发放给企业,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十四条 企业或商(协)会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和、取财政资金。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经济促进、统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对于企业或商(协)会弄虚作假取奖励扶持资金的,撤销其获得奖励扶持的,追回已的奖励扶持资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本办法涉及的奖励扶持资金。
*六章 附 则
*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到期后,对于仍未享受本办法相关奖励的企业或商(协)会,其申报奖励的自然作废。
*十六条 本办法生效后,《佛山市南海区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8〕11号)同时废止。但2017年、2018年进入名录库的“四上”企业如未享受完南府办〔2018〕11号文相关奖励的,仍可继续按南府办〔2018〕11号文相关条款执行。
*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措施
(一)切实加强培育工作的,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四上”企业培育工作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局、住建等部门为主推进实施。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局、住建分别负责牵头工业、批零住餐业、规上服务业、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的培育,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按照实施步骤时间节点,做好工作衔接和落实。
2019年度宝安区新增“四上企业”奖励申报指南 各相关企业: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宝规〔2018〕4号)文件精神,我局现开展2019年度新增“四上企业”奖励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1.具备立法人,注册地在宝安区;2.申报企业为在宝安纳统的企业;3.为申报年上一年度新增纳入本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不含房地产)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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