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认定时间大概是多久?
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认定申请书;
2. 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中,随机抽取组成组。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小组办公室在“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 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 构进行核实处理。
有什么好处?
一 税收政策:
1 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
2 土地出让金按50-75%征收
3 研发费或无形资产按175%扣除或摊销
4 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可免征或减半征收所得税
5 技术性转让、开发、咨询、服务**的收入免征
6 地方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7 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二 资金政策:
1 成为地方、行业组织给予政策、资金、技术、扶持、的优选对象
2 利于申请获得国家和地方重大科技支撑项目和设备、基金、、贴息和投资
3 利于吸引金融、风险投资机构的推动,加速企业产业化扩张
4 利于列入国家重点支持的具有高成长性的高新产业建设、运营、总体总承包群
5 地方规定的项目跟踪、补贴和直接奖励
三 产业政策:
1 成为进入《国家重点**领域》快车道标志
2 利于向高新产业转型和突破
3 利于获得国家和地方在产业中复制、推广的关键技术,创新产品(服务),实现效能、收益、生态、人文、社会等诸多方面的综合进步
4 利于打造**领域精英队伍
5 利于成为**业**产业链的上游地位
四 **:
1 利于**和实力的提升,增强综合竞争力
2 利于融资上市
现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哪些?
和软件企业优惠政策大致如下:
1、企业所得税按照15%征收(操作方式:每年年底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2、一般纳税人软件销售即征即退政策(交17%,退14%;操作方式:先对软件进行检测,到国税进行备案)
3、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可以享受免征优惠(操作方式:先在技术市场进行合同备案,然后到机关申请备案)
4、若有软件出口走9803类,可以免出口环节流转税(操作方式:先**9803类软件认证、国税备案,出口合同在商务局备案,海关出口,后国税再做免税申请)
5、若企业同时是软件企业,还可以享受高管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要求年薪年薪在12万元以上的管理人才,退税比例为地方留存部分的80%)
6、研发投入可以享受加计50%扣除(操作:盈利企业每年年初需要在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申请,手续较繁琐,但对企业减轻税负很关键)
7、其他:包括可以申报其他专项资金等对企业来说优势还是很多是市场竞争的重要,对于企业社会影响力具有重要作用。
申请国家高新认定有哪些注意事项?
1、哪些情况将被取消?
已认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2、企业被取消后,税务机关从何时开始追缴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对被取消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认定办法》*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安全等应取消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3、请问,在股权激励方面有什么政策?
在股权激励方面没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按照现行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执行。
4、被取消后,当年可以重新申请认定吗?
已认定的,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5、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如何处理?
根据《认定办法》*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已认定的,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税务机关在接到认定机构通知后,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6、发生较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需履行什么手续?
发生较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不变,对于企业较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较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
7、新《认定办法》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其还有效吗?
2016年1月1日前已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其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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