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条 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报与审批程序如下:
1.区经济促进局每年发布年度奖励扶持申报通知,组织扶持资金申报。企业结合申报通知制作申报材料。
2.以自愿申报为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递交至所属镇(街道)经济促进局。
3.各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加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区经济促进局。
4.区经济促进局会同区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形成奖励扶持方案。
5.区经济促进局对奖励扶持方案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经济促进局合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公示结束后,由区经济促进局将奖励扶持方案报区审批。
6.经区批准后,区财政局根据区批复意见,将奖励扶持资金中区级财政承担部分至各镇(街道),再由各镇(街道)将奖励扶持资金(含区、镇两级财政承担部分)一并发放至企业。
(二)商(协)会申报与审批程序如下:
1.区经济促进局每年发布年度奖励扶持申报通知,组织扶持资金申报。商(协)会结合申报通知制作申报材料。
2.以自愿申报为原则,符合条件的商(协)会将申报材料递交至所属镇(街道)经济促进局。
3.各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加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区经济促进局。
4.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形成奖励扶持方案。
5.区经济促进局对奖励扶持方案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经济促进局合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公示结束后,由区经济促进局将奖励扶持方案报区审批。
6.经区批准后,区财政局根据区批复意见,将奖励扶持资金至区经济促进局,再由区经济促进局将资金发放至商(协)会。
奖励标准: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三、申报材料:1.《宝安区新增“四上企业”奖励申请表》;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明书,法定代表人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无须验原件);4.银行许可证;5.上一年度企业纳税。(纳税应包含申报年上一年整年度,如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统计原则。
“四上”企业实行法人企业属地统计原则,即必须是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为立法人的企业(个人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的工业企业,不具有法人,但视同企业法人),在达到上述标准后才能按程序申请纳入统计范围,作为“四上”企业实施统计调查。(三)入库申请方法。申请入库工作由市、区统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达标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由统计部门逐级审核,经国家终审批成为“四上”企业后,按制度规定纳入“一套表”进行数据报送。
在牵头单位全面协调推进培育工作的同时,各区、市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区对本区2017年“四上”企业培育工作负总责,要围绕“四上”企业年度净增长目标抓好落实,确保完成任务。区要统筹区相关单位同市直部门做好对接。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四上”企业培育相关专项资金,并制订相应的资金管理、使用方案;市金融局负责协调培育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帮助解决培育企业的融资需求;市国税局、市局负责梳理“四上”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在2017年9月底前向市提供纳税额达到培育标准的企业名册及联系方式;市工商局负责向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新增登记注册企业名册;市科技局负责培育我市符合条件的成为“四上”企业;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培育交通运输、物流、运输代理等服务业;市负责“四上”企业培育工作的业务和入库申请工作。
市督查部门要按照《佛山市督查工作办法》进一步加强工作督导和通报力度,确保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采取向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下达督查通知书、挂牌督办、提请市约谈、启动问责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各区要加强组织,统筹协调解决本区培育“四上”企业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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