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来避免长期用工带来的风险
企业不妨通过变换劳务派遣单位来避免长期用工带来的风险,但是同时企业与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之间不能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关系。在《劳动合同法》诞生之前,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企业的"避风港",大量的员工均与派遣单位"一年一签",企业的解雇风险和解雇成本均较低。《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于劳务派遣行业造成了**的冲击。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连续2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仍需继续雇用员工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不能回避该义务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也应当承担这项义务?作为"用工单位"的企业,天津人事代理招聘公司,能否通过使用劳务派遣来规避这一风险?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天津人事代理招聘企业,其含义已明确了派遣单位只能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天津人事代理招聘,不能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派遣单位不需要遵守该项义务。另一种相反的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58条**强调的是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不能回避该义务。
*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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