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已基于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来管控多种消费品的安全。其中多项法规已于2016年6月生效。
2011年1月,我们就CCPSA成为法律一事进行了通知。CCPSA于2011年6月生效,其目的是解决或预防消费品对人类健康产生的危害。该法律适用于加拿大消费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广告商和零售商。
CCPSA由加拿大执行。消费品必须遵循CCPSA下的相关法规要求。CCPSA下所管理的消费品包括但不限于:蜡烛、童车和婴儿小推车、珠宝、睡衣、涂釉陶瓷、婴儿喂养奶瓶、水壶、安抚奶嘴、邻苯、游戏围栏、机动车辆约束系统和和儿童座椅、科学教育套件、表面涂层材料。
2016年7月13日,加拿大在加拿大公报第二部分发布了CCPSA下的修订法规。根据法规影响分析陈述,发布修订法规的目的是在2011年修订的基础上对CCPSA下的32项法规进行非实质性变更。各种条例的适用范围被修订以符合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的立法语言。这些修订并没有对消费品的管控要求做出显著的变化,并且不会影响现有的遵守和执行机制。 这些修订包括:
- 废除和取代29项条例(表1)。一些新条例被重命名,如“婴儿喂养奶嘴条例”、“床垫条例”和“奶嘴条例”。
- Amending 3 Regulations:
- 修订了3项条例:
-消费化学品和集装箱条例(SOR/2001-269)被修订为SOR/2016-170;
-含铅消费品(接触嘴)条例(SOR/2010-273)被修订为 SOR/2016-171;
-玩具条例(SOR/2011-17)被修订为 SOR/2016-195。
这29项“新”条例和3项新修订条例已于2016年6月22日生效。
危险产品(玩具)条例
《危险产品(玩具)条例》(C.R.C., c. 931)第4条规定了包装要求,第7条和第8条规定了通用的机械物理性能要求,第13到27条规定了特定玩具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在理解条例的要求时,需结合《危险产品法案》的条款,因为条例规定的具体要求,都是针对法案附录I第II部分中的某项具体产品而言。[注1]
. 包装和通用要求
《危险产品(玩具)条例》第4条规定,任何开口周长不到35.3 cm (14 in.)、用来包装玩具和儿童产品的软薄膜胶袋,厚度应大于0.019 mm,并应用以下警告或其它相同含义的文字清楚的表示出来:“PLASTIC BAGS CAN BE DANGEROUS. TO AVOID DANGER OF SUFFOCATION KEEP THIS BAG AWAY FROM BABIES AND CHILDREN.”即:“塑料袋可能造成危害。为了避免由此引起的窒息危害,应让婴儿和儿童远离塑料袋。”文字必须同时用英文和法文标识。
第7条规定,所有供3岁或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在合理可预见使用中,不得有小部件脱落。但是完全由软性纺织纤维材料组成的零部件除外。
第8条规定了各类机械物理安全要求,包括:
玩具外露的金属部分不能有利点利边;
玩具的金属线必须有保护或卷回,以避免露出;
塑料玩具或玩具的塑料部件应足够厚,以免破裂露出利边。如果由于功能必须很薄,则应用刚性材料制成;
木质玩具的面、边、角要光滑处理;
玩具的玻璃部分的边、角要光滑处理;
所有紧固件(如钉子、螺丝钉等)要合理安装以免对儿童造成伤害;
折叠机构应防止突然倒塌导致夹伤儿童手脚;
玩具发条钥匙或上链机构应防止对儿童手指造成缠绕危险;
弹射玩具的弹射末端应该有保护头,保护头应该能承受44.5 N的拉力;
任何大小足够进入,并且能用盖子或门关上的玩具(比如玩具箱),必须在相邻面有足够大小和数量的通气孔以避免窒息引起的危害;
承受儿童体重的玩具应有牢固的立面以免产生翻倒危险。
机械物理安全是玩具安全中加拿大较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危险产品法案》下属的《危险产品(玩
具)条例》的第7条和第8条规定了对所有年龄儿童普适的保护要求(如窒息危害、坍塌危险、夹伤危害
、利点利边和刺伤的危害等)。第13到27条规定了玩具的要求,如摇铃、松紧带、推拉玩具、小部
件等。
随着《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的发布和即将实施,加拿大已经制定了新的《玩具条例》(SOR
),以取代现有的《危险产品(玩具条例)》,将从2011年6月20日起实施。《玩具条例》的第7到18条
规定了通用的机械物理安全性能,第28到43条规定了玩具的要求。
玩具条例
根据新颁布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加拿大于2011年制定了新的《玩具条例》
(SOR以取代原有的《危险产品(玩具)条例》。新条例将从2011年6月20日起实施。[注1]
在机械物理性能方面,新条例第4条规定了包装要求,第7到18条规定了通用的机械物理安全性能,第19
条规定了噪声要求,第28到43条规定了特定玩具的要求。新条例在规定具体的要求时,是直接描述针对
的产品,而不再引用法案中的条款。
1. 包装要求、通用要求、噪声要求
新条例的第4条规定了包装要求,这与旧条例是一致的。第7条规定了3岁或以下儿童玩具的小部件要求,
与旧条例也是一致的。
对旧条例第8条中规定的各项机械物理性能,新条例是将其分散到第8到11条,具体的技术要求是完全一
致的。
新条例第19条是新增的噪声要求,规定玩具在儿童使用位置的噪声不得超过100 dB。
2. 对特定玩具的要求
新条例第28条到43条规定了特定玩具的要求。其中娃娃玩具、长绒玩具和软体玩具的要求与旧条例一致
,只是产品名称从原有的娃娃玩具和软体玩具(DOLLS AND SOFT TOYS)变成了娃娃玩具、长绒玩具和软
体玩具(DOLLS, PLUSH TOYS AND SOFT TOYS)。
新条例中关于推拉玩具、玩具蒸汽机、摇铃、松紧带的技术要求与旧条例是一致的,除了表述稍有差异
。
新条例第35和36条是新增要求,涉及玩具中植物种子的要求。规定供3岁或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中,不得
使用植物种子作为弹射物来制造噪音;所有玩具都不得使用植物种子作为填充材料。
新指令第42条也是新增要求,涉及悠悠球的要求。规定悠悠球伸展绳的长度不得超过500 mm (20 in.)。
由软性制成、末端连有球或其他形状物体的伸展绳,其伸展长度不得超过500 mm (20 in.)。
要求
CCPSA新玩具法规(SOR/2011-17)
章部分第3条
特定产品:溜溜球
第42节
章部分第7条
发热和易燃性危险:赛璐珞或硝酸纤维素
第.节
章部分第8条
毒性危险:特定有毒物质
第22节
章部分第9条
毒性危险:表面涂层中的特定物质
第23节
章部分第10(a)条
噪音危险:分贝限值
第19节
章部分第10(b)条
特定产品:植物种子——发声
第35节
章部分第10(c)条
特定产品:植物种子——填充材料
第36节
章部分第.条
毒性危险:——吹制气球类
第24节
章第二部分第38条
毒性危险:塑料材料中的物质——邻苯二甲酸盐
第27(3)(d)节
加拿大玩具CCPSA(原叫CHPA)认证在2011年11月又新增了两个测试项目,一个是铅含量测试,还有一个是邻苯二甲酸含量测试,加拿大对于这个认证要求也不断提高,认证难度也随之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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