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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问题的公告》(2018年*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小规模进行税收筹划
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按照对股权投资不征税、(金融商品)转让增值部分征税的税制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53号,以下称53号公告)按照限售股的形成原因,明确了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原则。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针对53号公告规定的买入价**纳税人**限售股实际成本的情形,公告进一步明确,按照53号公告确定的买入价**该单位**限售股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
举例说明:A公司投资B公司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20元/股,后续B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A公司在持有B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卖出价为40元/股。如果上市发行价为30元/股,则A公司转让B公司限售股按照卖出价减发行价的余额10元/股(=40-30)计算缴纳;如果上市发行价为10元/股,则A公司转让B公司限售股按照卖出价减实际成本价的余额20元/股(=40-20)计算缴纳。
小规模进行税收筹划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53号)*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该单位**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
注: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例:A公司投资B公司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20元/股,后续B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A公司在持有B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卖出价为40元/股。如果上市发行价为30元/股,则A公司转让B公司限售股按照卖出价减发行价的余额10元/股(=40-30)计算缴纳;如果上市发行价为10元/股,则A公司转让B公司限售股按照卖出价减实际成本价的余额20元/股(=40-20)计算缴纳。
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4栏“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和*5栏“免税额”不需填写。
本公告条至*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六条、*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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