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情况,如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包括位于或接近的主要交通线)、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及建设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改、扩建项目原项目的基本情况,改、扩建项目的评估范围等。
项目用能情况,如项目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选择,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等的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原项目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 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可根据《中华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同时报送项目节能报告。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项目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及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项目节能报告应按照本办法附件明确的内容深度要求编制。
不单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后,项目所在地节能审查部门或节能监察部门应组织节能监察抽查。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及验收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部门报请同级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逾期拒不关闭的,由节能审查部门将项目建设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记入严重失信名单。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部门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项目,由节能审查部门或节能监察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部门或节能监察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主要内容
外墙、屋面、外门窗等围护结构的保温改造;
采暖系统分户供热计量及分室温度调控的改造;
热源(锅炉房或热力站)和供热管网的节能改造;
涉及建筑物修缮、功能改善和采用可再生能源等的综合节能改造。
建立投资项目“碳评”制度 从源头上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二氧化碳排放力争2030年前达到峰值,力争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是我国对社会作出的重要承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需要从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和促进节能减排放等多方面采取系统性的政策和措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特别是高耗能高碳排放项目是增加碳排放的重要源头。建立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评”制度,从源头上促进投资项目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碳排放,应当作为助推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战略目标任务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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