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0日,新制定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简称CCPSA)开始正式生效。该法案取代了《加拿大危险品法案(HPA)》的第I部分,并重新检视已有40年未更新的安全规章。之前的危险产品法案章部分和第二部分对玩具做出的禁令、限制和管制将过渡到CCPSA相关法规。CCPSA玩具法规(SOR/2011-17)自2011年6月20日起取代危险品法案(玩具)法规(C.R.C., c. 931)。
法规介绍
1.《表面涂料材料条例》(SOR/2005-109)
1976 年,加拿大根据《危险产品法案》,颁布了《危险产品(液体涂料)条例》(Hazardous Products (Liquid Coating Materials) Regulations),规定涂料中所允许的铅含量限值为5000 mg/kg。2005 年4 月19 日,修订后的《表面涂料材料条例》(Surface Coating Materials Regulations)将限值降低到600 mg/kg。2010 年10 月. 日,加拿大又发布了SOR/2010-224 和SOR/2010-225,分别对《表面涂料材料条例》和《危险产品法案》进行了修订,其中玩具表面涂层材料铅含量的要求又进一步降到了90 ppm。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条例还规定了7 种豁免情况,包括建筑的防腐涂层、用于交通标志等,但此时需要加贴警告声明,说明涂层中的铅含量超过90 ppm。
条例还规定,涂层中汞的含量不得超过10 mg/kg。该限值是加拿大所特有的,欧盟和美国都还没有对涂层中的汞进行管制。
2.《邻苯二甲酸盐条例》(SOR/2010-298)
2010 年12 月,加拿大发布了《邻苯二甲酸盐条例》(Phthalates Regulations),规定从2011 年6 月10 日起,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的塑料部件中,DEHP、DBP 或BBP 的含量不得超过1000 mg/kg;在合理可预期使用时能被4 岁以下儿童放入嘴里的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其塑料部件中DINP、DIDP 或DNOP 的含量不得超过1000 mg/kg。所谓可放入嘴里,是指能被儿童吸吮或咀嚼,且儿童产品的某一尺寸小于5 cm。如果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是可充气的,则应在未充气状态下进行测试。
3.《含铅消费品(与嘴接触)条例》(SOR/2010-273)
2010 年11 月,加拿大发布了《含铅消费品(与嘴接触)条例》(SOR/2010-273),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含铅消费品的每个可触及部件中的可溶性铅含量都不得超过90 mg/kg。采用的测试方法是EN 71-3:1994+A1:2000+AC:2002。这里的含铅消费品,是指含铅的以下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与使用者嘴部接触的产品,但是不包括厨具;供3 岁以下儿童玩耍或学习中使用的产品。不包括以下产品:儿童珠宝、《涂釉陶瓷和玻璃制品条例》适用的产品。如果铅对于该部件的功能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且没有合适的铅含量更低的替代品,则铅含量可以超过90 mg/kg。
4.《儿童珠宝条例》(SOR/2011-19)
2011 年2 月,加拿大发布了新的《儿童珠宝条例》(Children’s Jewellery Regulations),规定从2011 年6 月20日起,供15 岁以下儿童佩戴的珠宝饰中,总铅含量不得超过600 mg/kg,可溶性铅不得超过90 mg/kg。
5.《危险品(婴儿喂食瓶奶嘴)管理条例》(SOR/84-271)
规定从2011 年6 月20 日起,进口到加拿大、销售或广告的任何婴儿奶瓶的奶嘴不得含有超过10μg/kg 的亚硝胺释放。亚硝胺释放测试使用二氯甲烷萃取。
6. 《玩具条例》(SOR/2011-17)
根据新颁布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加拿大于2011 年制定了新的《玩具条例》(SOR/2011-17),以取代原有的《危险产品(玩具)条例》((C.R.C., c. 931))。新条例将从2011 年6 月20 日起实施。
五 怎样符合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CCPSA)要求?
机械物理安全是玩具安全中加拿大较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危险产品法案》下属的《危险产品(玩
具)条例》的第7条和第8条规定了对所有年龄儿童普适的保护要求(如窒息危害、坍塌危险、夹伤危害
、利点利边和刺伤的危害等)。第13到27条规定了玩具的要求,如摇铃、松紧带、推拉玩具、小部
件等。
随着《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的发布和即将实施,加拿大已经制定了新的《玩具条例》(SOR
),以取代现有的《危险产品(玩具条例)》,将从2011年6月20日起实施。《玩具条例》的第7到18条
规定了通用的机械物理安全性能,第28到43条规定了玩具的要求。
玩具条例
根据新颁布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加拿大于2011年制定了新的《玩具条例》
(SOR以取代原有的《危险产品(玩具)条例》。新条例将从2011年6月20日起实施。[注1]
在机械物理性能方面,新条例第4条规定了包装要求,第7到18条规定了通用的机械物理安全性能,第19
条规定了噪声要求,第28到43条规定了特定玩具的要求。新条例在规定具体的要求时,是直接描述针对
的产品,而不再引用法案中的条款。
1. 包装要求、通用要求、噪声要求
新条例的第4条规定了包装要求,这与旧条例是一致的。第7条规定了3岁或以下儿童玩具的小部件要求,
与旧条例也是一致的。
对旧条例第8条中规定的各项机械物理性能,新条例是将其分散到第8到11条,具体的技术要求是完全一
致的。
新条例第19条是新增的噪声要求,规定玩具在儿童使用位置的噪声不得超过100 dB。
2. 对特定玩具的要求
新条例第28条到43条规定了特定玩具的要求。其中娃娃玩具、长绒玩具和软体玩具的要求与旧条例一致
,只是产品名称从原有的娃娃玩具和软体玩具(DOLLS AND SOFT TOYS)变成了娃娃玩具、长绒玩具和软
体玩具(DOLLS, PLUSH TOYS AND SOFT TOYS)。
新条例中关于推拉玩具、玩具蒸汽机、摇铃、松紧带的技术要求与旧条例是一致的,除了表述稍有差异
。
新条例第35和36条是新增要求,涉及玩具中植物种子的要求。规定供3岁或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中,不得
使用植物种子作为弹射物来制造噪音;所有玩具都不得使用植物种子作为填充材料。
新指令第42条也是新增要求,涉及悠悠球的要求。规定悠悠球伸展绳的长度不得超过500 mm (20 in.)。
由软性制成、末端连有球或其他形状物体的伸展绳,其伸展长度不得超过500 mm (20 in.)。
CCPSA的主要要求:
禁止生产、进口或销售可能造成消费者伤害的消费产品;
禁止涉及健康及安全的错误或误导性包装、标签、认证标志和广告;
强化了对消费产品的意外伤害和事故的报告和追踪机制;特别加强了对危险消费品的召回和纠正措施要求,并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和处罚力度;
当前《危险产品法》中的产品规定在新法案中继续有效,并可根据需要将新的消费品纳入产品等。
目前CCPSA还函盖了33种产品法规:
法规
有害物质限制要求
表面涂层
表面涂层材料的总铅小于90mg/kg,总汞小于10mg/kg
儿童珠宝
供15岁以下儿童佩戴的珠宝饰中,总铅含量不得超过600mg/kg,可溶性铅不得超过90mg/kg
含铅消费品(与嘴接触)
除厨房使用外,正常使用中会与嘴部接触的产品以及三岁以下儿童在玩耍或学习中使用的产品,铅含量小于90mg/kg
邻苯二甲酸盐
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的塑料所含的3类邻苯二甲酸盐(DEHP、DBP及BBP),浓度不得超过0.1%。
2011年1月,我们就CCPSA成为法律一事进行了通知。CCPSA于2011年6月生效,其目的是解决或预防消费品对人类健康产生的危害。该法律适用于加拿大消费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广告商和零售商。
CCPSA由加拿大执行。消费品必须遵循CCPSA下的相关法规要求。CCPSA下所管理的消费品包括但不限于:蜡烛、童车和婴儿小推车、珠宝、睡衣、涂釉陶瓷、婴儿喂养奶瓶、水壶、安抚奶嘴、邻苯、游戏围栏、机动车辆约束系统和和儿童座椅、科学教育套件、表面涂层材料。
2016年7月13日,加拿大在加拿大公报第二部分发布了CCPSA下的修订法规。根据法规影响分析陈述,发布修订法规的目的是在2011年修订的基础上对CCPSA下的32项法规进行非实质性变更。各种条例的适用范围被修订以符合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的立法语言。这些修订并没有对消费品的管控要求做出显著的变化,并且不会影响现有的遵守和执行机制。 这些修订包括:
- 废除和取代29项条例(表1)。一些新条例被重命名,如“婴儿喂养奶嘴条例”、“床垫条例”和“奶嘴条例”。
- Amending 3 Regulations:
- 修订了3项条例:
-消费化学品和集装箱条例(SOR/2001-269)被修订为SOR/2016-170;
-含铅消费品(接触嘴)条例(SOR/2010-273)被修订为 SOR/2016-171;
-玩具条例(SOR/2011-17)被修订为 SOR/2016-195。
这29项“新”条例和3项新修订条例已于2016年6月22日生效。
在对特定玩具的要求中,涉及化学安全的条款与旧玩具条例是一致的,即玩具娃娃和软体玩具所用的填充材料应无毒无;指画颜料必须是水基颜料。与就条例相比,不再要求指画颜料不能含有毒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易燃剂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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