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苗圃地的评估中参照物可以是类似的苗圃地,但由于苗圃地的交易较少,实际评估中经常采用立地质量相似的农地为参照物。林地质量调整系数通常用影响农地价格的因子,如林地的肥力、林地的排灌条件、平整程度、交通条件、农地的粮食产量等指标,确定各个指标的权重,将待评估的苗圃地与参照的农地之间的各项主要指标的差异进行定量比较,综合确定出调整系数。
由于找到评估基准日时的交易案例是不可能的,在选择不同时期的交易案例时的物价水平发生了变化,必须根据物价指数来求得物价指数调整系数,用物价指数调整系数对评估值进行修正。在苗圃地资源资产的评估中,物价指数调整系数常用不同时期的粮食价格的比值来确定。
确定林地质量调整系数和物价指数调整系数后,根据调整系数和参照农地的市场成交价测算出评估的苗圃地使用权价格。
在采用该法时,由于农地使用权转让的交易案例较多,而且情况各异,因此,要尽量收集有关的材料,对资料中的不合理的因素应予排除;在相互比较时,其各指标要注意一致,进行量化分析。
1.1.2收益现值法
苗圃地的收益现值按育苗收入计算极为麻烦,因为苗圃地上育苗的种类较多,各种苗木的育苗期限不同,经济效益也不相同,而且为了减少病虫的危害,苗圃地上经常要进行轮作,种一季水稻。因此,苗圃地的收益现值经常用农田粮食生产的收益现值。
资产的评估价值bu=该资产预期各年收益折成现值E之和。
式中:E——苗圃地上种植粮食的年纯收入(已扣除劳动工资、生产成本及税金费等费用)。
该法计算简单,资料来源容易,是简单的评估方法。但在使用该法时要注意:
①年纯收入(E)的计算.必须选择与待评估资产在立地质量、地利等级类似的农地进行产量、成本及收益值的计算。
②计算年纯收入(E)时,如按当年的会计成本计算其成本,而未将其进行重置时,E值内含有通货膨胀的部分,这时利率应包括通货膨胀因素,采用商业利率。如果测算E值时,已对成本进行重置,扣除了通货膨胀因素,则利率不应包含通货膨胀利率。
③如果苗圃地种的是经济林木或绿化苗,其收益值明显高过种粮食的收益值时,可将其地价适当调高。
④如果年地租是明确,而且基本合理的,其承租的合同期又较长,则可直接取E为地租,进行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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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费用价法
林地费用价法也称重置成本法、成本费用法。它是以取得林地所需费用和把林地维持到现在状态所需的费用,来估算林地评估值的方法。在苗圃地的评估中,取得林地所需的费用是指征占用苗圃地时所支付的成本;把林地维持到现在状态所需费用是指将原购置的土地改为苗圃地时的土地改良费,包括修路、平整、修建排灌设施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n n n-i+1
Bu=A(1+P)+ ∑ Mi (1+P)
i+1
Bu—林地评估值
A—林地购置费
Mi—林地购置后,第i年林地改良费
n—林地购置年数
P—利率
该法一般用于新建的苗圃,其土地购置的成本明确,年设施投入也明确,苗圃生产尚未正常使用。
在使用该法时必须注意:
①林地的购置费(A),在有条件时应尽可能采用重置成本.如无法进行重置,而采用历史成本时,其测算用的投资收益率必须包括通货膨胀利率。
②如果林地购置后一直在经营,当A是重置成本时,不再加算。当A是历史成本时,其投资收益率含通货膨胀利率(即按通货膨胀将其购置成本重置)。
③如果林地购置后一直在进行改良而未正式生产,A是重置成本价时,投资收益率是不含通货膨胀的低投资收益率;A是历史成本时,则投资收益率可采用市场投资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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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生产成本的确认
参照《生物资产准则》,苗圃苗木属于《生物资产准则》中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生物资产的初始计量应按实际成本人账,苗圃苗木成本核算设“消耗性生物资产——某苗龄树种苗木”科目,核算各树种苗龄期苗木发生的各项费用。
苗木的初始计量。
外购的苗木成本包括买价、相关税费、运输费、保险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苗木的其他支出。
自行培育的苗木,其成本确定的一般原则是按照自行培育过程中发生的必要支出确定。包括种子费、消剂、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费用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苗木成本的计算期。
“消耗性生物资产——树种苗龄苗木”科目,核算从处理种子催芽、整地、作床、播种、插条、育苗、换床、育大苗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以及到苗木出圃阶段田间管理发生的人工费、物料费。因此,苗木成本账设土地费、种苗费、人工费、材料费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苗木成本的计算与分配
苗木作为一种存货,在未出圃前始终处于在产品状态,日常的田间管理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及其他杂费很大,如果按月进行苗木成本费用的分配势必会增加核算工作量。根据苗木生产及管理的季节性特点,按季度分配费用比较适合。以树种为对象,采取直接计入和分配计人相结合的方法,将生产费用计入各树种的生产费用明细账,凡是能够区分核算对象的费用应采取直接计入的方法,凡是能够采取适当分配标准进行分配的费用应尽可能采取正确的分配标准进行分配。
可供选择的分配方法有:
整地、作床、播种、起苗等费用,按实际人工工日数作为分配标准;
覆盖材料、肥料、药料等,按消耗定额作为分配标准;
新播苗、换床苗的浇水费按受益系数作为分配标准;
按苗床的面积平均分配,如受益程度接近的费用。
计算方法:某品种苗龄苗木成本=某品种苗龄种苗费+可直接计入的成本费用+分配计人的间接费用。
材料费按消耗定额作为分配标准,其他费用按苗木面积分配。
苗木出圃销售成本的确认
由于苗木生产成本的持续发生性,难以按一般企业所采用的存货发生方式结转成本。为了保证收入与费用的合理配比,同时又不增加太多工作量,可考虑平时按当初该苗木品种成本(定额成本)结转,在苗木成本分配的那个会计期末进行成本调整,即每季度末根据已分配的苗木成本与定额成本之间的差额调整苗木销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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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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