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培育入库工作流程。按照调查摸底、分类、重点培育的流程做好新增“四上”企业入库工作。对达到“四上”企业标准的新建企业,要及时完善资料,每月一申请,做到应报尽报;对接近达标的小微企业,在2017年9月底前,进行逐个核实,完善入库所需各种资料,按年度审批时限完成申请。(六)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各级统计、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四上”企业在统计、财会、税务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统计员的业务培训,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鼓励和企业加强自身建设,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管理水平,积申请成为“四上”企业。
奖励标准: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三、申报材料:1.《宝安区新增“四上企业”奖励申请表》;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明书,法定代表人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无须验原件);4.银行许可证;5.上一年度企业纳税。(纳税应包含申报年上一年整年度,如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工业培育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调查摸底全市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2000万元或年纳税额**50万元的工业企业,建立规上工业培育名录库,和督促符合“四上”企业标准的培育企业申请入库工作。2.批零住餐业培育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调查摸底全市批零住餐业,包括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2000万元或年纳税额**50万元、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500万元或年纳税额**15万元、住宿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50万元—200万元或年纳税额**10万元(住宿企业由市商务局牵头市旅游局协同)、餐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50万元—200万元或年纳税额**10万元的有关情况并依此建立批零住餐业培育名录库,和督促符合“四上”标准的企业申请入库
建立健全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各牵头单位要主动承担职责,组织协办单位共同做好培育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履行责任,积完成本单位职责分工,落实培育“四上”企业工作负责人及分管,相关科室和人员,建立健全入库工作机制。各区之间也要积交流,对有明显成效的办法进行学习借鉴,进而推进小微企业上规力度,实现“四上”企业较快增长,支撑本地经济快步同势发展。(三)建立“四上”企业培育情况通报制度。区域经济增长应与该地区的“四上”企业数量增长相匹配。市统筹对各区及相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在年底对各区的“四上”企业新增入库数量和净增长率进行排序,并在全市通报。未能完成年度培育目标任务的区,由区向市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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