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发给会计师证书和会计师在社会上承办会计业务的制度,创始于中华民国时期的1918年——1928年,规定,经会计师类科高等考试或会计师检核合格,取得会计师,领有机构发给的会计师证书的,可以充当会计师。会计师向省、市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后,可以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事务所必须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受后者的、监督和管理。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合伙事务所和由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合伙事务所是由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为共同执业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设立。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体系正日益完善,执业准则国际趋同,国家对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扶持力度明显加大,以及国内外经济合作加深产生的对会计、审计、咨询等业务需求的快速增长,使得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迎来转型发展与跨越的关键时期。
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是由具备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成立的事务所。发起注册会计师或单位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主要的工作内容有:
1、检查会计账目,提出查帐报告书;
2、设计财务会计制度,制度的执行;
3、为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咨询,提供建议和意见;
4、代办申报所得税、申请权、企业成立及变更的登记、债权债务的清理、企业的解散清算等事项;
5、参与拟订公司章程、经济合同、协议、契约及有关财务会计的各种文件等事项;
6、在发生经济纠纷、经济案件时,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工作;
7、担任委托单位的常年会计顾问,办理上列各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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