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申请预归类裁定的相关程序及要求作了规定,需要注意的是:
1、海关预归类裁定具有不稳定性。企业不能认为获得了海关预裁定决定书就万事大吉,一劳永逸,这是因为:
A. 预裁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公告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其效力的,预裁定决定自动失效。这就意味着,即使企业获取了海关预归类裁定,仍要时时关注海关归类相关规定的变化,比如,海关发布的归类决定公告等。如果新颁布的归类规则与预归类裁定存在冲突的,则应以新的归类规则为准,与之相冲突的预归类裁定决定自动失效。此时,如果企业仍然按照失效的预归类裁定认定的归类编号进行申报,则可能构成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相较而言,原先《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对于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导致《预归类决定书》不再适用的,需由作出《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制发《通知单》,或者发布公告,通知申请人停止使用有关的《预归类决定书》。而在预归类裁定程序中,并没有规定海关对于预裁定失效的告知义务,企业需要更多关注预归类裁定效力的持续性。
B. 已生效的预裁定决定有错误的,由海关予以撤销,并且通知申请人:
C. 预裁定决定有效期为3年。预归类效力的期间限制容易被企业忽略,相较而言,原先《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并未对海关预归类决定作出期间效力的规定,因此原先的预归类决定理论上只要不被撤销则长期有效。而此次预裁定办法,明确规定了预裁定决定的效力期限,因此,企业在获得海关预归类裁定3年后,如需继续维持商品归类的可预期效果,仍然需要向海关申请预归类裁定。
2、申请预归类裁定可能产生被动的效果
企业可能希望通过获取预归类裁定来固定关税税率、退税税率或者贸易管制方面的权益,但是,预归类裁定也可能作出与企业预期不同的归类编码认定,此时,根据《*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有效期内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申报。
此外,如预裁定决定作出的归类编码认定,与企业先前申报的相同商品的归类编码不一致,则可反证过去归类编码申报的错误,此时可能会引致海关稽查或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
3、不准确的申请材料可能导致预归类裁定无效
由于预归类裁定是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作出的,不是对实际进出口货物进行的归类认定,因此,预归类裁定是建立在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或实物的基础上,如果企业在申请时,因故没有准确、全面、真实的提供这些材料或实物,则海关可以撤销该预归类裁定决定,且被撤销的决定自始无效。因此,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查验或海关稽查中发现的归类错误,如果涉案货物与预归类申请时提交的相关资料或实物有出入,导致归类认定上的差异,则海关可以撤销预归类裁定决定,当然这个预归类裁定决定就不能对企业先前申报行为提供免责依据。
4、申请预归类裁定时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及时向海关提出
根据《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外,海关可以对外公开预裁定决定的替换,这项内容不同于原先预归类决定的规则,原先《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并没有规定海关可以公布预归类决定。因此企业在向海关递交预裁定申请时,如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要求,并且列明具体内容,海关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5、根据公告2018年*138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各直属海关以往制发的《*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停止使用。
实践中,一些公司对于发生商品归类编码争议是否会导致海关追加处罚仍存在侥幸心理,多以为货物货值不大,即使被海关处罚后,罚金也不会过高。但是,海关无论是行使稽查权还是行使处罚权,对于长期从事商品进出口的公司而言,可能不仅仅针对一票进出运货物进行处理。
举例而言,如某企业这些年一直在进口电子仪器类产品,公司查询了**及国外厂商的归类,确定了自己的商品归类号,这些年海关一直没有提出异议,但是今年年初,海关认为公司进口的税号不对,依照海关认定的税号,公司的关税税率达10%,而公司申报的税号税率仅5%,海关由此启动了对企业近三年海关归类申报情况的专项稽查。如稽查认定商品HS编码不实,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主要有如下:
(一)追征税款:依照《*共和国海关法》*六十二条“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并按日万分之五的比例追加滞纳金。”
(二)行政处罚:依照《*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15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三)信用降级: 依照《*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十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规定行为次数**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过10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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